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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RSJ 0101 S-2019 金银花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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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RSJ 0101 S-2019 金银花粉固体饮料 2019 金银 花粉 固体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RSJQ/HRSJ 0101S-2019代替 Q/HRSJ 0101S-2016金银花粉固体饮料2019-01-01 发布2019-02-20 实施华华润润三三九九医医药药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3007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28日Q/HRSJ 01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 Q/HRSJ 0101S-2016,与 Q/HRSJ 0101S-2016 相比,主要作了以下修改:-更新引用文件-修订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清、黄辉雄、田杰、濮江、张敏、姜传宝、刘剑锋。本标准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首次发布,自 2019 年 02 月 20 日开始实施,于 2019 年 01 月 01 日首次修订。Q/HRSJ 0101S-20191金银花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银花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金银花为原料,经水提取、过滤、浓缩、干燥、粉碎、过筛、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金银花粉固体饮料,本品可直接冲调后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金银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要求。3.1.2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和GB 2763以及国家相关要求。Q/HRSJ 0101S-20192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臭状态粉状,无潮解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kg0.9水分,%8.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沙门氏菌,/25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及GB/T 4789.2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5g左右的被检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状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5.2理化指标5.2.1铅Q/HRSJ 0101S-20193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方法测定。5.3.3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作证方准出厂。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不少于14个包装。将样品平均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2.3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4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不少于14个包装。将样品平均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Q/HRSJ 0101S-201946.3.3 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 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1.2 最小销售单元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包装7.2.1 产品所用的内包装包装材料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PE/PP 塑料袋或 PE/PP 塑料罐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罐其内部涂料应符合 GB 4806.10 的要求。7.2.2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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