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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YJK
0014
S-2021
益生菌固体饮料I
2021
益生菌
固体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SYJK 0014 S-2021代替 Q/HSYJK 0014 S-2019益生菌固体饮料 I2021-03-29 发布2021-05-01 实施合生元(广州)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发布Q/HSYJK备案号:44010473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5月0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SYJK 0014 S-2021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合生元(广州)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合生元(广州)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麦海宁、赵飞、刘敏、黄珊珊、相红丽。本标准与Q/HSYJK 0014S-201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本标准的范围;更新了原辅料的要求;修改了净含量测定的表述;修改了贮存的距离墙壁距离。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SYJK 0014S-2012;Q/HSYJK 0014S-2015;Q/HSYJK 0014S-2016;Q/HSYJK 0014S-2019。Q/HSYJK 0014 S-20211益生菌固体饮料 I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益生菌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麦芽糊精,低聚果糖,乳粉,益生菌(乳双歧杆菌菌粉,婴儿双歧杆菌菌粉,两歧双歧杆菌菌粉,动物双歧杆菌菌粉,短双歧杆菌菌粉,发酵乳杆菌菌粉,瑞士乳杆菌菌粉,嗜酸乳杆菌菌粉,鼠李糖乳杆菌菌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混合、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益生菌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789.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20884麦芽糊精GB/T 23528低聚果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HSYJK 0014 S-20212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QB/T 4575食品加工用乳酸菌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和 GB 15203 规定的要求。3.1.2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规定的要求。3.1.3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规定的要求。3.1.4 乳双歧杆菌菌粉,婴儿双歧杆菌菌粉,两歧双歧杆菌菌粉,动物双歧杆菌菌粉,短双歧杆菌菌粉,发酵乳杆菌菌粉,瑞士乳杆菌菌粉,嗜酸乳杆菌菌粉,鼠李糖乳杆菌菌粉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和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规定的要求。3.1.5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内容物为白色或淡黄色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性状粉末或颗粒状,无结块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低聚果糖,g/100g30蛋白质,g/100g1.9水分,g/100g5.0铅(以Pb计),mg/kg0.9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及表4的规定。表 3指示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 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2乳酸菌活菌数,CFU/g1106霉菌,CFU/g50Q/HSYJK 0014 S-20213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指示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指示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表 4致病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3.5.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和 GB 14880及有关规定的要求。3.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表 3 的规定执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检验5.1.1 性状、色泽及杂质取5g左右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性状、色泽,有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5.1.2 气味、滋味及杂质取一袋产品,按照产品包装标签上的食用方法及食用量,置于透明的玻璃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其滋味,应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滋味;静置2分钟后,看玻璃杯底部有无杂质。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低聚果糖按GB/T 2352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蛋白质按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Q/HSYJK 0014 S-20214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验5.3.1 乳酸菌活菌数按GB 4789.35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测定。5.3.3 霉菌按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沙门氏菌按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的测定按JJF 1070附录C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 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质量部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6.2.1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乳酸菌活菌数、大肠菌群、霉菌、净含量、水分。6.3 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6.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4 组批以生产计划安排,混合器一次混合的,性质均一的物料为一个批次。6.5 抽样每批产品按0.01比例随机抽取样品作净含量测定,抽样量每批不少于5盒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行。6.6 合格判定6.6.1 每批产品均需出厂检验合格,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品,并签发产品合格检验报告。Q/HSYJK 0014 S-202156.6.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大肠菌群、霉菌、致病菌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7.1 标志、标签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GB 7101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外包装箱标志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有关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规格为每袋2克,允许按客户或销售要求发展其他产品规格。7.2.2 产品包装材料为复合膜、袋,应按照 GB 9683、GB/T 28118 的要求。包装规格为每盒 26 袋、48袋,允许按客户或销售要求发展其他包装规格。包装应整洁、防潮、密封。7.2.3 产品运输包装符合GB/T 6543的规定。7.3 运输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产品应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保存。贮存时必须距离地面至少10cm以上,距离墙壁至少30cm以上。成品不得与有易腐败变质或有不良气味的物品同仓库存放。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