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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XGF 0001 S-2021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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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XGF 0001 S-2021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2021 固态 复合 调味料
备案号:QB64/0177S-2021Q/HXGF宁 夏 鸿 翔 古 坊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HXGF 0001S2021半固态复合调味料2021-04-15 发布2021-04-15 实施宁夏鸿翔古坊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HXGF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 3164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鸿翔古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鸿翔古坊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永鸿。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HXGF 0001S20211半固态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牛油、豆瓣酱、番茄酱、辣椒、花椒、麻椒、月桂、肉桂、高良姜、丁香、孜然、白胡椒、茴香、干姜、白芷、草果、肉豆蔻、千里香、砂仁、山奈、草寇、白扣、香茅草、橘皮、毕卜、八角、香砂、食盐、食糖、鸡汁、酱油、味精、鸡精、香菇、枸杞、红枣、桂圆、芝麻、花生、葱、蒜、姜等为原料,以不同组合配料后,经炒制、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不同品种不同风味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5461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T 11761芝麻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SB/T 10371鸡精调味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HXGF 0001S20212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要求。3.1.2豆瓣酱应符合 GB 2718 要求。3.1.3味精应符合 GB 2720 要求。3.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要求。3.1.5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3.1.6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要求。3.1.7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要求。3.1.8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要求。3.1.9牛油应符合 GB 10146 要求。3.1.10辣椒、枸杞、红枣、桂圆、花生、番茄酱、酱油、香菇、葱、蒜、姜等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各自相应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气味与滋味具有各自相应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形态呈半固态状,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50.0氯化钠/%20.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1.0黄曲霉毒素 B1,/(ug/kg)5.03.4微生物指标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4食品添加剂Q/HXGF 0001S2021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氯化钠按 GB/T 12457 规定方法检验。6.4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5铅按 GB 5009.12 规定进行。6.6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6.7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6.8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2761 规定方法检验。6.9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班次、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酸价、过氧化值。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Q/HXGF 0001S20214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堆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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