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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T
0002
S-2021
植物固体饮料A型
2021
植物
固体
饮料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植物固体饮料(A型)备案号:360326S-2021备案日期:2021年5月19日有效期至:2026年5月18日Q/HST 江 西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ST 0002S-20212021-03-20 发布2021-03-25 实施江西和圣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 布(注: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中的文本为正本)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ST 0002S2021 I 目 次 目 次.I 前 言.II 植物固体饮料(A 型).1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产品分类.2 4 要求.2 5 食品添加剂.4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4 7 检验规则.4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金银花、山楂、菊花的鉴别试验.6 A.1 金银花的鉴别试验.6 A.2 山楂的鉴别试验.6 A.3 菊花的鉴别试验.6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ST 0002S2021 II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中铅限量(以Pb计)为0.8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的“固体饮料”项下铅限量(以Pb计)1.0mg/kg。本标准代替Q/HST 0002S2018植物固体型饮料(A型)。本标准于2021年03月16日第1次修改(原标准作废);本标准与Q/HST 0002S2018相比,主要变化(修改之处)如下:更新了规范引用文件;标准名称:根据GB/T 29602固体饮料分类中4.6规则方法,由“植物固体型饮料(A型)”修改为“植物固体饮料(A型)”;感官要求 外观“颗粒或粉末,颗粒中允许粉末存在;冲溶后呈均匀的液体”修改为“颗粒或粉末,颗粒中允许粉末存在;冲溶后呈均匀的液体(产品中若含植物原粉,冲溶后液体中混悬的粉末应均匀易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和圣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凌冬。本标准批准人:魏和圣。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ST 0002S2021 1 植物固体饮料(A 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固体型饮料(A型)的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葡萄糖、白砂糖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麦芽糊精、金银花、山楂、麦芽、莲子、薏苡仁、茯苓、橘皮、菊花、栀子、益智仁、酸枣仁、百合、淡竹叶、果蔬粉(橙粉)为铺料,经提取或不提取、浓缩或不浓缩、粉碎、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植物固体饮料(A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413.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溶解性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ST 0002S2021 2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原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所添加辅料的不同,将产品分为以下三型:3.1 型 以食用葡萄糖、白砂糖、菊花、金银花、茯苓、栀子、橘皮、为主要原辅料,选择性添加低聚半乳糖为辅料制成的产品。3.2 型 以食用葡萄糖、白砂糖、山楂、麦芽、薏苡仁、益智仁、酸枣仁、百合、淡竹叶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为辅料制成的产品。3.3 型 以食用葡萄糖、白砂糖、菊花、金银花、山楂、莲子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麦芽糊精、果蔬粉(橙粉)为原辅料制成的产品。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4.1.2 食用葡萄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 4.1.3 金银花、山楂、麦芽、莲子、薏苡仁、茯苓、橘皮、菊花、栀子、益智仁、酸枣仁、百合、淡竹叶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其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分别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4 低聚果糖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ST 0002S2021 3 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4.1.5 低聚果糖 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4.1.6 低聚半乳糖 应符合原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的规定。4.1.7 果蔬粉(橙粉)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求 检验方法 外观 颗粒或粉末,颗粒中允许粉末存在;冲溶后呈均匀的液体(产品中若含植物原粉,冲溶后液体中混悬的粉末应均匀易散)取适量试样,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其形态、色泽。另取适量试样,用适量温开水冲调后,观察其冲调后外观,口尝其滋味,鼻嗅其气味。色泽 淡黄色至棕黄色 滋味与口感 味甜,口感微甜或微甜微酸,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植物清香,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型 型 型 金银花鉴别 阳性 附录A1的测定 山楂鉴别 阳性 附录A2的测定 菊花鉴别 阳性 附录A3的测定 干燥失重/(%)7.0 GB 5009.3 溶解压度/(%)85 GB 5413.29 总糖(以葡萄糖计)/(%)70 GB/T 5009.8 六六六/mg/kg)0.05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0.05 GB/T 5009.19 展青霉素/(g/kg)50 GB 5009.185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ST 0002S2021 4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0.8 GB 5009.12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菌落总数 5 2 103 5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平板计数法”霉菌 50 GB 4789.15 注1: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收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ST 0002S2021 5 7.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7.3.1.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净含量。7.3.2 型式检验 7.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7.3.2.2 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c)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7.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