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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SP
0004
S-2019
酸枣仁膏
2019
酸枣仁
Q/HSSP亳州市好时上品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SSP 0004S2019酸枣仁膏(浆)2019-07-08 发布2019-07-28 实施亳亳州州市市好好时时上上品品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320190472S备案日期:2019-07-29(有效期3年)Q/HSSP 0004S-20191前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酸枣仁膏(浆)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参照、比较了 GB 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亳州市好时上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景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 2019 年07 月08 日首次发布。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HSSP 0004S-20192酸枣仁膏(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酸枣仁膏(浆)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19618甘草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T 26150免洗红枣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572桑椹(桑果)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HSSP 0004S-20193NY/T 1504莲子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第 75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11 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 12 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 年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 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酸枣仁膏(浆)以酸枣仁为主要原料,使用或不使用桑葚(椹)、黄精、百合干、山药、莲子、茯苓、甘草、红枣、蜂蜜、白砂糖等原料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清洗、压榨、澄清、过滤、浓缩、杀菌、灌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酸枣仁膏(浆)。4技术要求4.1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使用规定(使用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2原辅材料要求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桑葚(椹)应符合 GB/T 29572 的规定。莲子应符合的 NY/T1504 规定。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红枣应符合 GB/T 26150 的规定。蜂蜜应符合的 GB 14963规定。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酸枣仁、黄精、百合干、山药、茯苓以及其它原辅料应无腐烂、无病虫害,机械损伤不超过 5%,具有该品种应用的色泽,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外观形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气味及滋味具有酸枣仁固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外观形态粘稠膏状,无沉淀物,无悬浮物4.4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HSSP 0004S20195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0GB/T 12143总酸(以柠檬酸计)/(%)0.1GB/T 12456注:其它理化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规定。4.5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L)0.45GB 5009.12锡(a a以 Sn 计)/(mg/kg)150GB 5009.16注:a a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6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7微生物限量4.7.1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 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或25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mL)1000CFU/g(mL)GB 4789.10 第二法a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7.2其它微生物限量其它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 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CFU/mL)52101 10 02 2GB 4789.3 平板计数法霉菌和酵母/(CFU/mL)1 10 02 2GB 4789.15a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8食品添加剂4.8.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8.2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9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HSSP 0004S20196应符合 GB 14881、GB 12695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批次的确定和抽样6.1.1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6.1.2抽样:按照 GB/T 3064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 年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以及有关规定执行。6.1.3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6.2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技术指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6.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3判定规则a)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b)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按 GB 4789.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 11 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 号)的规定执行。c)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样品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7.1标签标志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标注。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配料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食用人群及每天食用限量等信息。7.2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14881、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HSSP 0004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