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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SP 0002 S-2019 调味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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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SP 0002 S-2019 调味油 2019 调味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SSPQ/HSSP 0002 S-2019调 味 油2019-06-01 发布2019-06-20 实施陆丰市东海和盛食品厂发布备案号:4415000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8日Q/HSSP 0002 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陆丰市东海和盛食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瑞玲、莫俊标。本标准于2019年06月01日首次发布。Q/HSSP 0002 S-20191调 味 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油、辣椒为原料,经前处理、清洗、粉碎、油炸或蒸煮、冷却、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食用调味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5大豆油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778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辣椒Q/HSSP 0002 S-20192应符合GB/T 30382 的规定。3.1.2 大豆油应符合GB/T 1536、GB 2716的规定。3.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见表1。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滋味及气味具有与该品种相符的滋味及气味、无其他异味。性状透明,允许微浊。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10酸价(KOH),mg/g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总砷(以As计),mg/kg0.1铅(以Pb计),mg/kg0.1苯并(a)芘,g/kg10黄曲霉毒素B1,g/kg93.4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要求随机抽取50g样品,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眼看、鼻嗅、品尝等方法进行检验。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及挥发物按GB 5009.236 的规定执行。5.2.2 酸价按 GB 5009.229 的规定执行。Q/HSSP 0002 S-201935.2.3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的规定执行。5.2.4 总砷按GB 5009.11的规定执行。5.2.5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5.2.6 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的规定执行。5.2.7苯并(a)芘按GB 5009.27的规定执行。5.3 净含量允差按JJF 1070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时间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取,所抽样品应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瓶,抽样数量为12瓶,分成2份,1份为检验用,1份备查。6.4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本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执行,产品经检验合格发放合格证,产品凭合格证入库或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允差。6.5 型式检验6.5.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所规定的全部项目。6.6 判定规则Q/HSSP 0002 S-20194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为合格产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 标签、标志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其标签内容应标明产品名称、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储藏方法等。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销售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玻璃容器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包装封口严密牢固。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运输车辆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应存放清洁、通风、阴凉、干燥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污染、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堆放必须有木垫板离地、离墙10 cm以上。7.5 保质期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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