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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MY 0009 S-2020 方便米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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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MY 0009 S-2020 方便米饭 2020 方便 米饭
备案号:备案号:QB64/00QB64/007777S S-20202020 Q/HWMY 宁 夏 昊 王 米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WMY 0009S2020 方便米饭 2020-03-20 发布 2020-03-20 实施 宁夏昊王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 布 Q/HWMY0009S2020 前 言 本标准卫生指标是参照 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确定。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宁夏昊王米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郜志军、汪涛、李福生。本标准有效期五年。1 Q/HWMY0009S2020 方便米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方便米饭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碎大米为原料,经粉碎、调质、混匀、熟化、制粒、缓苏、干燥、冷却、包装制成米包,再配或不配以调料包等而成的需要加热后食用的方便米饭。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方便米饭 以大米、碎大米为原料,经粉碎、调质、混匀、熟化、制粒、缓苏、干燥、冷却、包装制成米包,再配或不配以调料包等而成的需要加热后食用的方便米饭。3.2 调料包 以水、蔬菜、肉、酱、食用油、调味料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而成的配合米饭一起食用的各种调味包。2 Q/HWMY0009S2020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水包应符合 GB 19298 的要求。4.1.3 肉类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4 蔬菜应选用新鲜,无腐烂、变质、变色、无病虫害的蔬菜。4.1.5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6 碎米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表 1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米和各种料应有色泽,色泽正常 滋味与气味 具有米和各种料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性 状 米呈长粒状、整齐均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其他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米包 14.0 酸价(KOH)/(mg/g)米包和料包混合 3 过氧化值/(g/100g)米包和料包混合 0.25 复水性(沸水泡至无硬芯)min 米包 15 3 Q/HWMY0009S2020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中带馅(料)米面制品的规定。4.6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a/(cfu/g)100 000 大肠菌群a/(MPN/100g)150 致病菌a 按GB 29921中方便米面制品规定执行 a 适合于米包和调料包的混合检验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方法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7.4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7.5 复水性:取 150g 的米粒,置于 1000mL 带盖的保温容器中,加入约 2 倍米粒重量的沸水,立即将容器加盖,同时用秒表记时。用勺子取软化的米粒,当用玻璃片夹紧软化的米粒,观察糊化状态无明显硬心时,记录所用复水时间。7.6 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规定方法检验。7.7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7.8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2003 规定方法检验。7.9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4 Q/HWMY0009S2020 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批配料、同一品种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2k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9.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9.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复水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9.2.2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9.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10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签 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 的规定。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10.2 包装 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包装应严密。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10.3 运输 10.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10.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10.4 贮存 10.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10.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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