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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SP 0022 S-2019 鲜切薯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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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SP 0022 S-2019 鲜切薯条 2019 薯条
备案号:QB64/0278S-2019 Q/HSSP 宁 夏 厚 生 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SSP 0022S2019 鲜切薯条 2019 06 27 发布 2019-06 27 实施 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HSSP 002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喜艳。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HSSP 0022S2019 1 鲜切薯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薯条的术语和分类、质量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马铃薯为主要原料,以植物油、调味料等辅料,经过真空油炸脱水等工艺生产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指标 Q/HSSP 0022S2019 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标 形状 具有条状、块状、片状、丁状等产品应有的整形状,各种形态基本完好,同一品种的产品薄厚基本均匀且基本无碎屑 色泽 具有马铃薯应有颜色,色泽基本均匀,无油炸过焦的颜色 滋味、气味 具具有该口味产品特有的风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5.0 酸价,mg/g 3.0 过氧化值,g/100g 0.25 铅,mg/kg 0.5 砷,mg/kg 0.5 3.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n c m M 检验依据 菌落总数/(cfu/g)5 2 100 1000 按 GB 4789.2 执行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按 GB 4789.3 执行 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按 GB 4789.5 执行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按 GB 4789.10 执行 注:细菌总数只适用于未喷、撒调味品(糖、盐、味精除外)的产品。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HSSP 0022S2019 3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按 SN/T 0878 规定的方法检验。6.2 水分的测定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铅的测定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4 砷的测定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5 致病菌的测定 按 GB 4789.5、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以同一班次包装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0.5kg(或16个独立销售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类 7.2.1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粒度。7.2.3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Q/HSSP 0022S2019 4 7.3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所用材料整洁、卫生、无破损。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2.2 外包装清洁卫生、完整坚固、适合长途运输。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常温、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放,避免阳光直射或靠近热源。产品码放整齐,应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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