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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S 0001 S-2019 包装饮用天然泉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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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S 0001 S-2019 包装饮用天然泉水 2019 包装 饮用 天然 泉水
14.01.03 张家口红石山水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SS Q/HSS 0001S-2019 包装饮用天然泉水 2019-03-15 发布 2019-03-15 实施 张家口红石山水业有限公司张家口红石山水业有限公司 发 布 备 案 号:13128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3日 有效日期:2024年05月22日 Q/HSS 0001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参考了国家标准GB 85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张家口红石山水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张家口红石山水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宝鸿。本标准于2019年3月15日由张家口红石山水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贾宝鸿贾宝鸿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3月15日首次发布。Q/HSS 0001S-2019 2 包装饮用天然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天然泉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包装饮用天然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l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7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综合指标 GB/T 5750.8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指标 GB/T 5750.1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包装饮用天然泉水 Q/HSS 0001S-2019 3 以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庞家堡镇车站街27号,经钻井采集的未受污染、流量及组分相对稳定的地下泉水为源水,经石英砂、活性炭粗滤、中空纤维膜精滤、臭氧杀菌、灌装工艺处理制成,不添加任何物质、保留了水源水中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天然泉水。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水源水应符合 GB 5749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源水经处理后,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水源卫生防护:在易污染的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避免对水源的化学、微生物和物理品质造成任何污染或外部影响。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度/(度)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GB/T 5750.4 浑浊度/NTU 1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pH 6.58.5 GB/T 5750.4 锶/(mg/L)0.25(含量在 0.2mg/L0.4mg/L 时,水源水温应该在 25以上)GB 8538 偏硅酸/(mg/L)13.0 余氯(游离氯)/(mg/L)0.05 GB/T 5750.11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0.002 GB/T 5750.4 四氯化碳/(mg/L)0.002 GB/T 5750.8 三氯甲烷/(mg/L)0.02 GB/T 5750.10 溴酸盐/(mg/L)0.01 GB/T 5750.10 耗氧量(以 O2计)/(mg/L)1.5 GB/T 5750.7 镉(以 Cd 计)/(mg/L)0.005 GB 5009.15 总砷(以 As 计)/(mg/L)0.01 GB 5009.1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 GB/T 5750.4 铅(以 Pb 计)/(mg/L)0.01 GB 5009.12 总汞(以 Hg 计)/(mg/L)0.001 GB 5009.17 Q/HSS 0001S-2019 4 表 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氰化物(以 CN 计)/(mg/L)0.01 GB 8538 矿物油/(mg/L)0.05 硝酸盐(以 NO3-计)/(mg/L)45 亚硝酸盐(以 NO2-计)/(mg/L)0.005 总 放射性/(Bq/L)0.5 GB/T 5750.13 总 放射性/(Bq/L)1.0 备注:锶和偏硅酸有一项符合要求即为合格 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大肠菌群/(CFU/mL)5 0 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5 0 0 GB 8538 粪链球菌/(CFU/250mL)5 0 0 产气荚膜梭菌/(CFU/50mL)5 0 0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检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5.1 在保证水源水卫生安全和符合 GB 14881、GB 19304 规定的条件下开采、加工和灌装。5.2 饮用天然泉水的水源不得经过公用城市供水系统或市政供水系统的任何化学处理(如添加氯气、漂白粉等)。5.3 在不改变天然泉水的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5.4 禁止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和数量 Q/HSS 0001S-2019 5 净含量小于3L的产品,每批随机抽取15瓶,其中9瓶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另6瓶留样备用。净含量大于3L的产品,每批随机抽取10桶,其中5桶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另5桶留样备用。微生物指标检验抽样按GB 4789.1规定执行。6.3 出厂检验 6.3.1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大肠菌群、净含量。6.3.2 产品出厂前应由本公司质管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 6.4.1 检验项目为 4.24.5 规定的全部项目。6.4.2 正常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时;b)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时;c)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d)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产品标签上应标明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的名称,pH 值、偏硅酸或锶含量范围。7.1.2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 包装 包装容器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规定要求。7.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仓库内产品应码放整齐,距地不得少于10cm,离墙不得少于20cm。7.4 运输 Q/HSS 0001S-2019 6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在 O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必须有防冻措施;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5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未开封桶装产品保质期为2个月,未开封瓶装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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