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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SP
0009
S-2019
风味固态调味料
2019
风味
固态
调味料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SSPQ/HSSP 0009S-2019代替Q/HSSP 0009S-2016风味固态调味料2019-02-01 发布2019-03-10 实施台山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7012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8日Q/HSSP 0009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 Q/HSSP 0009S-2016风味固态调味料。本标准与 Q/HSSP 0009S-2016风味固态调味料对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原辅料;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照现行版本进行更新;修改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台山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台山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宇航。本标准于 2016 年 02 月首次发布,于 2019 年 02 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SSP 0009S-2016。Q/HSSP 0009S-20191风味固态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固态调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芝士粉、食用盐、酵母抽提物为主要原料,添加味精、奶油、植脂末、乳清粉、白砂糖、食用葡萄糖、奶粉、香辛料、二氧化硅、麦芽糊精、食品用香精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经混合、搅拌、粉碎、分筛等工艺制成的风味固态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96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T 20880食用葡萄糖Q/HSSP 0009S-20192GB/T 20884麦芽糊精GB/T 23530酵母抽提物GB 251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GB 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QB/T 4791植脂末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芝士粉呈粉末状,无潮解、无结块,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25192 的要求。3.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3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要求。3.1.4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5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3.1.6奶油应符合 GB 19646 的要求。3.1.7植脂末应符合 QB/T 4791 的要求。3.1.8乳清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要求。3.1.9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10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GB 15203 的要求。3.1.11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要求。3.1.12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13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要求。3.1.14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GB 15203 的要求。3.1.15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3.1.16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4食盐(以NaCl计),g/100g55铅(以Pb计),mg/kg0.9Q/HSSP 0009S-20193总砷(以As计),mg/kg0.53.4微生物限量即食类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微生物限量指 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菌落总数52104105大肠菌群520.3 MPN/g1.5 MPN/g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0 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 31644的规定执行。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食盐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限量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 MPN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Q/HSSP 0009S-201945.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4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食盐、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3.6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塑料制品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玻璃制品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金属罐应符合GB 4806.9的要求。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食品级包装材料的要求。7.3运输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必须有防鼠台,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保质期根据产品标签上标识的保质期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