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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QSP
0004
S-2021
双皮奶
202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QSP Q/HQSP 0004S-2021 双皮奶 2021-08-10 发布 2021-08-26 实施 广州市豆家旺花泉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备案号:44010913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8月1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QSP 0004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市豆家旺花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豆家旺花泉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育宏、郑丽和。本标准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首次发布。Q/HQSP 0004S-2021 1 双皮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双皮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全脂乳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麦芽糊精、白砂糖、卡拉胶、食品用香精,经调配、煮制、灌装、封口、杀菌、冷藏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可开包即食的双皮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含1号修改单)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Q/HQSP 0004S-2021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全脂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2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4 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3.1.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6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7 以上所有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乳白色或微黄色 滋味及气味 具有乳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性状 呈凝乳状,结构均匀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g/100g)2.3 总糖(以蔗糖计)/(g/100g)8-20 铅(以Pb计)/(mg/kg)0.25 黄曲霉毒素M1/(g/kg)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50000 100000 大肠菌群(CFU/g)5 2 1 5 沙门氏菌(/25g)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25g)5 1 100 1000 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和GB 4789.18执行。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Q/HQSP 0004S-2021 3 应符合GB 12693和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方法 凭感官进行鉴别。5.1.1 色泽 取50g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或100mL小烧杯)中,置于自然光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5.1.2 滋味及气味 取适量样品,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1.3 性状 用肉眼观察样品。5.1.4 杂质 用肉眼观察样品。5.2 理化指标检验方法 5.2.1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执行。5.2.2 总糖 按GB 5009.7、GB 5009.8规定执行。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执行。5.2.4 黄曲霉毒素M1 按GB 5009.24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 5.3.1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执行。5.3.3 沙氏门菌 按GB 4789.4规定执行。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执行。5.4 净含量检验方法 按JJF1070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4 出厂检验 Q/HQSP 0004S-2021 4 6.4.1 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蛋白质、总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标签。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检验项目按本标准中规定的第 3.2 条3.5 条。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 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6.3 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 包装、标签和标志、运输、贮存 7.1 包装 7.1.1 包装材料采用塑料杯包装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7.1.2。7.2 标签和标志 7.2.1 包装储运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7.2.2 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2.3 产品外包装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执行标准、保质期、生产日期、产地、生产商、生产商地址及联系电话。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并离墙离地不少于 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 产品按照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自包装之日起,保质期为 14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