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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LY
0003
S-2020
红双赢生态米
2020
双赢
生态
备案号:QB64/0347S-2020 Q/HSLY 宁夏红双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SLY 0003S2020 红双赢生态米 2020-08-24 发布 2020-08-24 实施 宁夏红双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HSLY 0003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红双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红双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荣。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HSLY 0003S2020 2 红双赢生态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双赢生态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养殖螃蟹、鸭子、鱼等可食用动物的稻田中种植的稻谷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红双赢生态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0 稻谷 GB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502 粮油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26631 粮油名词术语 理化特性和质量 GB/T 35881 粮油检验 稻谷黄粒米含量测定 图像分析法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LS/T 1533 大米颜色黄度指数标准样品 LS/T 15123 粳米加工精度标准样品 GB/T 17891 优质稻谷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HSLY 0003S2020 3 3 术语和定义 GB1354 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生态米是指以养殖螃蟹、鸭子、鱼等可食用动物的稻田,种植的稻谷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大米。4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性质产品分为以下几类:(1 1)、)、蟹田米;(2 2)、)、蟹田香米;(3 3)、鸭、鸭田香米;(4 4)、稻鱼、稻鱼香米。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稻谷应符合GB 1350或GB/T 17891要求。5.2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蟹田米 蟹田香米 鸭鸭田香米 稻稻鱼鱼香米 等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一级 水分,%15.5 加工精度 精碾 不完善粒,%2.95 3.95 2.95 3.95 2.95 2.95 碎米 含量 总量,%9.95 14.95 9.95 14.95 9.95 9.95 其中:小碎米含量%0.95 1.45 0.95 1.45 0.95 0.95 杂 质含量 总量,%0.25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0.02 互混,%5.0 黄粒米,%1.0 色泽、气味 正常 6 卫生指标 Q/HSLY 0003S2020 4 按GB2761、2762、2763规定执行。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8 试验方法 8.1 色泽、气味按 GB/T5492 规定方法检验。8.2 杂质、不完善粒按 GB/T5494 规定方法检验。8.3 碎米含量按 GB/T5503 规定方法检验。8.4 黄粒米按 GB5496 或 GB/T35881 规定方法检验。8.5 加工精度按 GB/T5502 规定方法检验。8.6 互混按 GB/T5493 规定方法检验。8.7 水分按 GB5009.3 规定方法测定。8.8 净含量检验:按 JJF1070 规定执行。9 检验规则 9.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加工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2.5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9.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9.2.1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 1 规定检验。9.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9.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志 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规定。10.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7109的规定和相关卫生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10.3 运输 10.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10.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10.4 贮存 Q/HSLY 0003S2020 5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