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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XS 0004 S-2019 魔芋凝胶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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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XS 0004 S-2019 魔芋凝胶制品 2019 魔芋 凝胶 制品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TXSQ/HTXS 0004 S-2019代替Q/HTXS 0004 S-2016魔芋凝胶制品2019-08-20 发布2019-08-25 实施惠惠州州天天喜喜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3009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1日Q/HTXS 0004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制订。本标准是对Q/HTXS 0004 S-2016进行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标准。-下调了铅的理化指标限量值。本标准由惠州天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惠州天喜食品有限公司、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民声(惠州)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子翔、罗运福、陈文财、游泽文、唐丽娜、姚志波、廖学良、罗远雄。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TXS 02-2007;-Q/HTXS 0004S-2010;-Q/HTXS 0004S-2013;-Q/HTXS 0004S-2016。本标准实施日期:2019年08月25日。Q/HTXS 0004 S-20191魔芋凝胶制品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魔芋凝胶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魔芋粉、饮用水、食用盐、白砂糖为原料,添加适量的添加剂:碳酸钠、氢氧化钙、卡拉胶、天然胡萝卜素、高粱红、谷氨酸钠、食品用香精,经原料验收、糊化、精炼、蒸煮、成型、包装、杀菌、冷却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魔芋凝胶制品。本产品为非即食产品,可供做火锅配料,或经炒、煮等熟制后食用。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1886.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GB 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Q/HTXS 0004 S-20192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7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含第1号修改单)GB 316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然胡萝卜素NY/T 494魔芋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3.1原辅材料原辅材料3.1.1魔芋粉应符合NY/T 494要求。3.1.2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3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和GB/T 5461的要求。3.1.4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要求。3.1.5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1的要求。3.1.6氢氧化钠应符合GB 25572的要求。3.1.7卡拉胶应符合GB 1886.169的要求。3.1.8天然胡萝卜素应符合GB 31624的要求。3.1.9高粱红应符合GB 1886.32的要求。3.1.10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GB 2720的要求。3.1.11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要求。3.1.12以上原辅料均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和GB 2763.1的要求。3.2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产品相应的色泽取样品置于白瓷皿中,在明亮处观察其色泽、状态,嗅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其滋味,应符合要求。滋味、气味具有魔芋凝胶制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酸败味及其他异味状态形状完整,均匀一致,富有弹性及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Q/HTXS 0004 S-201933.3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95pH值8.011.0铅(以Pb计),/0.9总砷(以As计),mg/kg0.53.43.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3.4.13.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3.5 净含量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5 5试验方法试验方法5.15.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3.2表1的要求。5.25.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5.2.15.2.1水分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5.2.2铅铅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5.2.3总砷总砷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3净含量及允许偏差按 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须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Q/HTXS 0004 S-201946.2.2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包装标签为每批必检项目。6.3 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3章(除3.1外)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应不得少于2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最小独立包装,且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该次检验合格;6.6.2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时,应重新按6.5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6.6.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受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7.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28050、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包装标签上除应表明产品名称、产品配料、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制造商SC证书编号、本标准号外,还需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保质期、贮存条件。7.1.3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7.2 包装7.2.1 所用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袋卫生标准符合GB 9683的要求;塑料制品包装卫生标准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7.2.2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2.3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Q/HTXS 0004 S-20195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阴凉的仓库内,库房内最佳温度515,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避免太阳暴晒,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同时产品应离地面2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外。7.4.2 符合上述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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