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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SW
0016
S-2020
牡蛎肽
2020
牡蛎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TSWQ/HTSW 0016S-2020牡蛎肽2020-11-10 发布2020-11-20 实施广广东东华华肽肽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20013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2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TSW 0016S-2020-前前言言本标准主要根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华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国万、赵谋明、陈文焕、邓凤桂、凌丰彬。本标准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首次发布,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实施。Q/HTSW 0016S-20201牡蛎肽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牡蛎肽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的牡蛎肽,为以牡蛎肉为原料,经酶解、灭菌、喷雾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5000 的粉末或颗粒,用于食品配料。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733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2492大豆肽粉GB/T 23527蛋白酶制剂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Q/HTSW 0016S-20202以牡蛎肉为原料,经前处理、酶解、灭活、离心、过滤、浓缩、灭菌、喷雾干燥、收粉、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 5000 的牡蛎肽。4 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牡蛎肉:应符合 GB 2733 规定的要求。4.1.2 蛋白酶:应符合 GB 1886.174、GB/T 23527 的规定。4.1.3 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淡黄色或黄褐色性状粉末或颗粒滋味和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8.0灰分,%10.0蛋白质(以干基计),%35.0肽含量(以干基计),%15.0相对分子质量低于 5000 的肽所占比例(%)80.0铅(以 Pb 计),mg/kg0.8无机砷(以 As 计),mg/kg0.5镉(以 Cd 计),mg/kg2.0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铬(以 Cr 计),mg/kg1.5N-二甲基亚硝胺,g/kg4.0多氯联苯,amg/kg0.5注:a 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Q/HTSW 0016S-20203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副溶血性弧菌,MPN/g51102103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规定。4.6净含量及允许偏差要求符合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5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6试验方法试验方法6.1感官检验6.1.1色泽、性状、杂质称取样品 5 g,散放在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直接观察。6.1.2滋味和气味称取样品 5 g 加水 100 ml 充分溶解后,立即用嗅觉和味觉仔细鉴别其香气及滋味,检查有无异味。注:品尝第二个样品前,须用清水漱口。6.2理化检验6.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检验。6.2.2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检验。6.2.3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检验。6.2.4 肽含量按 GB/T 22492 附录 B 规定检验。6.2.5肽段的相对分子质量按 GB/T 22492 附录 A 规定检验。Q/HTSW 0016S-202046.2.6 无机砷按 GB/T 5009.11 规定检验。6.2.7铅按 GB 5009.12 规定检验。6.2.8 镉按 GB 5009.15 规定检验。6.2.9 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检验。6.2.10铬按 GB 5009.123 规定检验。6.2.11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检验。6.2.12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检验。6.3微生物检验6.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检验。6.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第二法(平板计数法)规定检验。6.3.3致病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GB 4789.7、GB 4789.10 规定检验。6.4净含量及允许偏差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由企业的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7.3 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千分之一的样品,不满一千者,亦以千计,每批抽样量不少于 100 g,分为两份,并分别装入密封袋中,一份送检,一份用于留样观察。7.4出厂检验7.4.1每批产品须经公司质控部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并附合格证书。7.4.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蛋白质、肽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Q/HTSW 0016S-202057.5型式检验7.5.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5.2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供货商或产地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6.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7.6.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签、标志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中“不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产品”的相关规定,并对来自原辅料或共线产品的过敏原进行提示,包装图示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产品包装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及技术规范。8.3运输运输工具、车辆等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污染,运输过程必须有效遮盖避免日晒雨淋,且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其他可致交叉污染的物品混运。8.4贮存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无鼠、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污染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潮湿、有异味、易腐败或其他可致交叉污染的物品同库存放。产品堆放于地台板上,离地面 10 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码垛高度不超过外包装标识的说明。8.5保质期产品符合以上规定时,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