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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SM 0001 S-2020 荔枝清酒(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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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SM 0001 S-2020 荔枝清酒配制酒 2020 荔枝 清酒 配制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SSMQ/HSSM 0001S2020荔枝清酒(配制酒)2020-12-30 发布2020-12-30 实施东东莞莞宏宏杉杉商商贸贸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9001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1月0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SSM 0001S2020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东莞宏杉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四连。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委托加工单位:广东景怡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下南村一橦 2 号。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HSSM 0001S20201荔枝清酒(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荔枝清酒(配制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或黄酒为酒基,添加新鲜荔枝果肉或荔枝干,经浸泡、提取、调配(用黄酒或白酒)、勾兑、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荔枝清酒(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3662黄酒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新鲜荔枝果肉或荔枝干:应干净、无腐烂、无霉变及虫蛀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2 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要求。Q/HSSM 0001S202023.1.3 黄酒:应符合GB 2758、GB/T 13662的要求。3.1.4 所有原辅料都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允许少量沉淀。色泽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滋味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无霉味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以白酒为酒基的荔枝清酒(配制酒)以黄酒为酒基的荔枝清酒(配制酒)酒精度(20)/%vol10.060.0铅(以Pb计)/(mg/kg)0.20.1甲醇/(g/L)2.0-氰化物(以HCN计)/(mg/L)7.0-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检验按 GB 2757 或 GB 2758 规定的方法测定,取一定量的被测样品置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Q/HSSM 0001S20203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5.2理化指标5.2.1 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甲醇按GB 5009.266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氰化物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样品独立包装不应少于 6 瓶,一式两份,共检验和复检备用。6.3 出厂检验6.3.1 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3.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仅限以白酒为酒基的荔枝清酒(配制酒))。6.4型式检验6.4.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Q/HSSM 0001S202046.5判定规则6.5.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志、标签7.1.1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7、GB 2758 的要求。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容器应瓶体端正、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并符合 GB 4806.5、GB 4806.7 和 GB/T 6543 的标准。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气体污染。产品离墙离地各 10cm 或以上存放,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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