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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SP 0009 S-2021 蔗糖溶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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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SP 0009 S-2021 蔗糖溶液 2021 蔗糖 溶液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TSPQ/HTSP 0009 S-2021蔗糖溶液2021-04-20 发布2021-05-01 实施广广州州华华糖糖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444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4月2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TSP 0009 S-2021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夫、陈雄丽、文水优。本标准于2021年4月20日首次发布。Q/HTSP 0009 S-20211蔗糖溶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蔗糖溶液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以白砂糖、红糖、黑糖、冰糖、赤砂糖、冰片糖、糖蜜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加水溶解、熬煮、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糖蜜香气的较深色蔗糖溶液。其可用于加工食品、餐饮调味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白砂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QB/T 2343.2 赤砂糖试验方法QB/T 2648甘蔗糖蜜QB/T 4093液体糖QB/T 4594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白砂糖、黑糖、红糖、赤砂糖、冰片糖、冰糖应符合GB 13104的要求。3.1.2糖蜜应符合QB/T 2648的要求。3.1.3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4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Q/HTSP 0009 S-20212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名称要求检验方法气味和滋味具有焦香味,无异味按5.1规定的方法测定性状呈产品应有黄色至黑褐色液体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名称指标固形物中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65可溶性固形物含量/%45pH3.0-8.0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43.4食品添加剂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样品约 30mL 于无色、洁净干燥的样品杯(或 50mL 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透明度。检查其有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并用玻璃棒取适量样品放入口中,品尝其滋味(品尝第二个样品前,应用清水漱口)。5.2理化指标5.2.1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按QB/T 4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固形物中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按QB/T 2343.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pH按QB/T 4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Q/HTSP 0009 S-202135.2.5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的检测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量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pH、净含量、总糖分,每批必检,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提供检验报告,交收双方均有权提出在交付现场进行抽检或抽样封存。6.5抽样方法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时,每批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最小独立包装(或不少于 100kg),随机抽取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或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进行。取样时产品包装应完好,标签完整,封口严密,否则不予取样。6.6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者,判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本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标识应符合GB/T 19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规定。7.2包装7.2.1本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5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形式,但新的包装材料或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表5包装材料要求项目要求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塑料瓶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Q/HTSP 0009 S-20214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2.2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纸箱应严密、牢固、坚实耐压。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7.4贮存7.4.1产品离地面15cm以上,离墙壁20cm以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仓贮时应下有垫层,严防受潮。7.4.2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以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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