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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SP 0003 S-2019 调味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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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SP 0003 S-2019 调味油 2019 调味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SSPQ/HSSP 0003S-2019代替Q/HSSP 0003S-2017调味油2019-03-15 发布2019-04-15 实施台山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7012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8日Q/HSSP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 Q/HSSP 0003S-2017芥末调味油。本标准与 Q/HSSP 0003S-201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标准名称为调味油;修改了产品原辅料;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现行有效文本做了相应的修订。本标准由台山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台山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宇航。本标准于 2011 年 01 月首次发布,于 2014 年 01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17 年 01 月第二次修订,于2019 年 03 月第三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SSP 0003S-2011;Q/HSSP 0003S-2014;Q/HSSP 0003S-2017。Q/HSSP 0003S-20191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添加芥末油、辣椒油、花椒、青椒、藤椒、火麻仁、亚麻籽、橄榄、黑松露、香辛料、植物调味油、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其中一种或多种,经煮制提取或不煮制、调配、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调味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525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1亚麻籽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T 30391花椒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DBJ440100/T 35食用调味油卫生规范DBS45/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Q/HSSP 0003S-2019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2芥末油、辣椒油应符合 DBJ440100/T 35 的要求。3.1.3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的要求。3.1.4青椒、藤椒、橄榄应洁净、无霉烂、无虫蛀。3.1.5火麻仁应符合 DBS45/015 的要求。3.1.6亚麻籽应符合 GB/T 15681 的要求。3.1.7黑松露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1.8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9植物调味油应符合 DBJ440100/T 35 的要求。3.1.10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要求。3.1.11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2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1.13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性状澄清油状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Pb计),mgkg0.09总砷(以As计),mgkg0.1苯并芘,g/kg1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黄曲霉毒素B1,gkg10.0锡(以Sn计)a,mg/kg250a适用于使用镀锡包装罐包装的产品。3.4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HSSP 0003S-20193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5、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T 552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2理化指标5.2.1铅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5.2.2总砷按GB 5009.11的规定进行。5.2.3苯并芘按GB 5009.27的规定进行。5.2.4酸价按GB 5009.229的规定进行。5.2.5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的规定进行。5.2.6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的规定进行。5.2.7锡按GB 5009.16的规定进行。5.3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2.3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Q/HSSP 0003S-20194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3.3检验项目本标准中3.2、3.3、3.4、3.5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和标签7.1.1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2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玻璃制品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金属制品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塑料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包装材料的标准和有关规定。7.3运输产品运输有专用的工具,运输过程应加遮盖,防止日晒雨淋渗透标签脱落,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及易污染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产品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处,要有防虫、防鼠设施,应根据生产日期存放,且应置货架上,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在一起堆放。保质期根据产品标签上标识的保质期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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