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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SHZ
0002
S-2021
水果干制品
2021
水果
制品
水果干制品 2021-4-27 发布 2021-5-5 实施 黄山汇赞食品有限公司黄山汇赞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发布 黄山汇赞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HSSHZ Q/HSSHZ0002S-2021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SSHZ 0002S2021 I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水果干制品标准。本标准贯彻执行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进行编制。本标准由黄山汇赞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达庆。本标准2021年4月27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SSHZ 0002S2021 1 水果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干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水果干制品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SSHZ 0002S2021 2 水果干制品是指以水果为原料进过选料清洗整理护色(或不护色)干燥脱水(自然风干、晒干、热风干燥、冻干等脱水工艺)后处理(或不经后处理)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新鲜水果原料品种必须是:一是传统上作为水果的食品。二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水果品种;三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卫生部)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名单中的水果品种;四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卫生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名单中的水果品种;五是新食品原料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卫生部)的公告有实质等同性的水果品种;六是进口的食品原料经国家海关总署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的水果品种。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2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要求或有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4.2.1 外观 整齐、均匀、无虫蛀、无霉变、无杂质。4.2.2 色泽 应具有与其原料相应的色泽。4.2.3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4.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理化要求 项 目 要 求 桂圆 荔枝 葡萄干 柿饼 其他水果 水分(g/100g)25 25 20 35 35 总酸(g/100g)1.5 1.5 2.5 6 6 铅a(mg/kg)0.9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2761、GB2762、GB2763 的规定 注:a指按实际的脱水率折算,折算值=实测值X(1-脱水率)。4.4 微生物要求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SSHZ 0002S2021 3 4.4.1 水果干制品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中即食果蔬制品类的规定。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判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 随机抽取50g样品,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眼看、鼻嗅、品尝等方法进行检验。7.2 理化和卫生指标 7.2.1 水分 按 GB 5009.3 测定。7.2.2 铅 按 GB 5009.12 测定。7.2.3 总酸 按 GB/T 12456 测定。7.3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判定。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8.2 出厂检验 8.2.1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8.2.2 产品出厂前,应由厂检验人员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8.2.3 抽样数量: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00g,500g 作检验,另 500g 留样备用。8.2.4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的全部规定进行检验。有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和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8.4 判定规则 8.4.1 出厂检验项目中,感官要求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4.2 型式检验结果中,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判该次检验不合格。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9.1 标签、标志 9.1.1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质量或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地、贮藏方法。9.1.2 不含新资源食品原料的水果干制品标签上应符合 GB 7718 和 GB28050 的规定。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其他要求标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SSHZ 0002S2021 4 9.1.3 含新资源食品原料的的水果干制品标签按 GB7718、GB 28050 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卫生部)公告相关的规定执行,注明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9.2 包装 9.2.1 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干燥、防湿、无破损、无异味、无毒、无害。9.2.2 每批产品所用包装、质量单位应一致。9.2.3 包装检验规则:逐件称量抽取的样品,每件的净含量应不低于包装外标志的净含量。9.3 运输 9.3.1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避免机械损伤。9.3.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杂物。9.3.3 防日晒、防雨淋、不可裸露运输。9.3.4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 味的物品和鲜活动物混装混运,不得用有毒(害)或受污染的运输工具运载。9.4 贮存 9.4.1 置于通风良好、阴凉干燥、清洁卫生、有防潮设备及防霉变、防虫蛀和防鼠设施的库房贮存。9.4.2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于传播霉菌、虫害的物品混合存放。9.5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不低于 8 个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