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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LS 0001 S-2019 黄精芝麻丸(方便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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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LS 0001 S-2019 黄精芝麻丸方便食品 2019 黄精 芝麻 方便 食品
Q/HSLS 池 州 市 徽 商 绿 色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HSLS 0001S-2019 黄精芝麻丸(方便食品)2019-03-20 发布 2019-04-19 实施 池州市徽商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1520190014S备案日期:2019-04-10(有效期3年)Q/HSLS 0001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暂行)、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 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要求;参照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并结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及本产品特性制定。本标准由池州市徽商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春玲。本标准于 2019 年 03 月 20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HSLS 0001S-2019 2 黄精芝麻丸(方便食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精芝麻丸(方便食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 3 定义食品的生产、检验、贮运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2 花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8672 枸杞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HSLS 0001S-2019 3 GB/T 30383 生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1551 号)3 术语和定义 黄精芝麻丸(方便食品)以植物(如黄精、红枣、桂圆、人参(人工种植)、芝麻、生姜、山药、茯苓、玉竹、白扁豆、花生、薏仁、芡实、麦芽)、谷物(红豆、黑豆、芝麻)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蜜蜂,经清洗、蒸煮、烘干、破碎搅拌、搓丸、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黄精芝麻丸(方便食品)。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要求以及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原辅材料要求 4.2.1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2.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相同;4.2.3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和 GB 19300 的规定;4.2.4 红豆、黑豆:应符合 GB/T 2715 的规定;4.2.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6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4.2.7 黑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2.8 桂圆、黄精、玉竹、麦芽: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或/和有关规定;4.2.9 生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4.2.10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4.2.11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4.2.12 其他原辅料:应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闻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其滋味。气味、滋味 无异味、无异臭 组织状态 圆形状或其它形状 杂志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志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HSLS 0001S-2019 4 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4.6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致病菌限量 4.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 JJF 1070 中的规定检验。产品净含量以标签明示为准,散装计量称重。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5.0 GB 5009.3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4 GB 5009.227 铅(以 Pb 计)/(mg/kg)0.18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GB 5009.22 食品添加剂 按 GB 2760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项目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杆菌/(CFU/g)5 2 10 102 GB 4789.3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项目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GB 4789.4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HSLS 0001S-2019 5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需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7.1.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7.2 型式检验 7.2.1 产品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时间超过半年,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7.3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品种、规格的、一次性交付的产品构成一批。7.4 抽样方法 在每批成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小于200个销售包装,随机抽样20个销售包装(不小于2kg);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用作检验,一份留作备样。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其他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可从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复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7.5.2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法定仲裁检验机构依据本标准规定进行仲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签、标志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食品标签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8.2 包装 产品包装及材料应符合GB 9683、GB/T 6543和GB 14881中相关规定。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3 运输 产品运输应符合GB 14881中相关规定。8.4 贮存 产品贮存应符合GB 14881中相关规定。8.5 保质期 产品符合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常温保质期:12个月。8.6 产品召回 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_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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