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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RJ 0002 S-2021 鲜切水果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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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RJ 0002 S-2021 鲜切水果制品 2021 水果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RJ Q/HRJ 0002S-2021 鲜切水果制品 2021-08-06 发布 2021-09-10 实施 宏瑞吉(东莞)农产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19035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0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RJ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宏瑞吉(东莞)农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宏瑞吉(东莞)农产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红梅。本标准于2021年8月6日首次发布。Q/HRJ 0002S-2021 1 鲜切水果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切水果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水果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抗坏血酸,搭配或者不搭配预包装成品沙拉酱,经挑选、清洗、去皮或不去皮、灭菌、切制或不切制、拼配或不拼配、包装工艺加工制成的的鲜切水果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0157:H7/NM 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SB/T 10753 沙拉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新鲜水果应无腐烂变质。3.1.2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 预包装成品沙拉酱应符合 SB/T 10753、GB 31644 的要求。3.1.4 抗坏血酸应符合 GB 14754 的要求。3.1.5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Q/HRJ 0002S-2021 2 感官要求应该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性状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性状,允许有少量破损,无虫蛀、无霉变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0.09(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除外)0.15(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镉(以Cd计),mg/kg 0.05 展青霉素,g/kg 50(仅限含有苹果、山楂的产品)农药残留 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 5 0 0-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将样品置于白色搪瓷器皿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及是否存在杂质,用鼻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Q/HRJ 0002S-2021 3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 按GB 4789.36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及数量 样品应从成品仓库中随机抽样,数量为10个独立包装产品,总净含量不少于1k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当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抽样。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以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6.5 型式检验 6.5.1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3.2-6.6。6.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判定该次检验不合格;其他指标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1.1 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Q/HRJ 0002S-2021 4 7.2 包装 7.2.1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允许发展新的包装形式,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7.2.2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或者使用其他外包装材料(泡沫箱等)。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防护。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3.5 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15的冷藏室内或贮存于-18的冻库内。产品不得与地面接触,应离墙10cm,离地10cm存放。7.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条件且包装袋未破损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按照产品标签标示的保质期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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