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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CY 0011 S-2021 香(陈)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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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CY 0011 S-2021 香陈醋 2021
江 苏 恒 顺 醋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SCY 0011S-2021 香陈醋 2021-12-06 发布 2022-01-15 实施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HSCY 代替 Q/HSCY 0011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1 3 7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1-1 4 Q/HSCY0011S2021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HSCY 0011S-2020香(陈)醋。本标准与 Q/HSCY 0011S-2020 版本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新增适用范围;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添加了原辅料;修改了 4.3 理化指标中总酸的判定规则;删除了 4.3 理化指标中的游离矿酸指标和黄曲霉毒素 B1指标;删除了 4.4 微生物指标中的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指标;修改了 5.4.3 的判定规则;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为 0.9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铅(以 Pb 计)1.0mg/kg 的规定。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玲玲、王逸群、金晓燕、孙慧婷。本标准于 2017 年 10 月首次发布,2020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2021 年 12 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香(陈)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陈)醋的分级、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大米、麸皮、大糠为主要原料,采用传统复式糖化、酒化、固态分层发酵、淋醋特殊工艺制作,添加白砂糖、冰糖、蜂蜜、赤藓糖醇、甜菊糖苷、低聚异麦芽糖、果葡糖浆、食用盐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再经陈酿而成的香(陈)醋(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963 蜂蜜 GB/T 18187 酿造食醋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5883 冰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级 J S Q B Q/HSCY0011S2021 2 产品分为臻品级、特级、优级、甲级、一级。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和 GB 2715 的规定。4.1.3 麸皮、大糠: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规定。4.1.5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4.1.6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4.1.7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4.1.8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规定。4.1.9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1 的规定。4.1.10 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 的规定。4.1.11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和 GB/T 5461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深褐色或黑色,有光泽 取 2mL 试样置于 25mL 具塞比色管中,加水至刻度,震摇,观察色泽。取 30mL试样置于 50mL 烧杯中观察状态。取玻璃棒搅拌烧杯中试样,品尝滋味,闻其气味。香 气 具有米醋香、炒米焦香,香气浓郁 滋 味 酸而不涩,香而微甜,口感醇厚、柔和 体 态 无悬浮物,无杂质,允许有微量沉淀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一级 甲级 优级 特级 臻品级 总酸(以乙酸计)/(g/100mL)4.50 5.00 5.50 6.00 6.40 GB 12456 不挥发酸(以乳酸计)/(g/100mL)0.80 1.00 1.20 1.40 1.60 GB/T 18187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mL)3.50 4.00 4.50 5.00 5.50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J S Q B Q/HSCY0011S2021 3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3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负偏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批产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5.1.1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5.1.2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样,250g 以上的包装不少于 6 个,250g 以下的包装不少于 10个。5.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总酸、不挥发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大肠菌群、菌落总数。5.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a)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更改关键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 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3 微生物指标如不合格则不得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 标签 标签的标注内容除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要求。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J S Q B Q/HSCY0011S2021 4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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