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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YPF 0003 S-2019 风味熟制水产品 2019 风味 水产品
Q/LYPF 童城(福建)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YPF 0003S2019 风味熟制水产品 2019-10-22 发布 2019-11-20 实施童城(福建)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LYPF 000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蛋白质、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发布。本标准由童城(福建)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童城(福建)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少坡。本标准适用于黄少坡投资的公司:童城(福建)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及龙海市一品坊食品有限公司。1、童城(福建)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龙海市海澄食品工业区 2、龙海市一品坊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龙海市海澄食品工业区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YPF 0003S2019 1 风味熟制水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熟制水产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鱼或虾为主要原料,豆粉、熟米粉(米乳粉)、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酱油、鱼露、食用盐、味精、冰糖、食用葡萄糖、酒糟、调味料酒、香辛料、鲜(冻)畜禽肉、果蔬粉、坚果粉、大豆蛋白粉、乳清蛋白粉、蛋黄粉、奶粉、猪肝粉、海藻粉、结晶果糖、低聚果糖、芝麻油、橄榄油、碳酸钙、-胡萝卜素、木糖醇中的几种为辅料,经原料处理、熟化、采肉、切形、调味、炒松或干燥、冷却、包装工序制成的风味熟制水产品系列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YPF 0003S2019 2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胡萝卜素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 GB/T 23347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T 26762 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胡萝卜素(发酵法)SB/T 10416 调味料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主要原料不同分类:鱼肉酥(鱼肉绒)、虾肉酥(虾肉绒)。3.1 鱼肉酥(鱼肉绒)根据采肉切形及炒松或干燥工艺不同分类:鱼松、鱼粒、鱼条、鱼绒、鱼片。3.2 虾肉酥(虾肉绒)根据采肉切形及炒松或干燥工艺不同分类:虾肉松、虾肉粒、虾肉条。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YPF 0003S2019 3 4.1.1 鲜(冻)鱼、虾: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3 豆粉:应符合 GB 2712 的要求。4.1.4 熟米粉(米乳粉)、酒糟、果蔬粉:应符合供货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4.1.5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4.1.6 白砂糖、冰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4.1.7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要求。4.1.8 鱼露:应符合 GB 10133 的要求。4.1.9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10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4.1.11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要求。4.1.12 调味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要求。4.1.13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4.1.14 鲜(冻)畜禽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4.1.15 坚果粉:应符合 GB 19300 的要求。4.1.16 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T 22493 的要求。4.1.17 乳清蛋白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要求。4.1.18 蛋黄粉:应符合 GB 2749 的要求。4.1.19 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要求。4.1.20 猪肝粉:应符合 GB 2726 的要求。4.1.21 海藻粉:应符合 GB 19643 的要求。4.1.22 结晶果糖:应符合 GB/T 26762 的要求。4.1.23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要求。4.1.24 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要求。4.1.25 橄榄油:应符合 GB/T 23347 的要求。4.1.26 碳酸钙:应符合 GB 1886.214 的要求。4.1.27-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8821 或 GB 28310 的要求。4.1.28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YPF 0003S2019 4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状态 具有该品种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20 蛋白质,g/100 g 5 氯化物(以 Cl计),12 铅(以 Pb 计),mg/kg 1.0 镉(以 Cd 计),mg/kg 凤尾鱼、旗鱼制品 其他鱼类制品 0.3 0.1 甲基汞(以 Hg 计),mg/kg 肉食性鱼类制品 其他产品 1.0 0.5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鱼类制品 虾类产品 0.1 0.5 锡a(以 Sn 计),mg/kg 250 铬(以 Cr 计),mg/kg 2.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多氯联苯b,mg/kg 0.5-胡萝卜素c,g/kg 1.0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b 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c 作为着色剂。4.4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4.4.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4.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YPF 0003S2019 5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 MPN/g 1 000 MPN/g GB 4789.7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 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 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碳酸钙、木糖醇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或 GB 2094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和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7 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6.2.8 锡:按 GB 5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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