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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BS
0001
S-2019
发酵酒米酒
2019
发酵
米酒
+q发酵酒(米酒)霍 山 栢 盛 酒 庄 有 限 公 司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SBSQ/HSBS 0001S20192019-06-05 发布2019-07-05 实施霍山栢盛酒庄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920190066S备案日期:2019-06-27(有效期3年)Q/MFJY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比较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和 T/XMMX 001-2018 孝感米酒进行编制。本标准由霍山栢盛酒庄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强。本标准于 2019 年 06 月 05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MFJY 0001S20191发酵酒(米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米酒)的术语和定义、分级、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产品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白砂糖GB/T 1354大米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置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26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B/T 10197原果汁通用技术条件QB/T 4577甜酒曲T/XMMX 001孝感米酒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发酵酒(米酒)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MFJY 0001S20192以大米、酒曲、水、白砂糖为主要原料、经特种酒曲按传统发酵、高温杀菌、过滤或不过滤等工艺生产,添加或不添加桂花、红枣、银耳、枸杞等辅料加工制成的发酵酒(米酒)。3.2 按照酒精度等理化指标分类3.2.1 普通米酒:酒精度在 0.5%vol 以上的米酒;3.2.2 无醇米酒:普通米酒在稀释调配或添加辅料后,酒精度在 0.1%vol-0.5%vol 的米酒。3.3 按照产品原料形态分类3.3.1 酒糟型米酒:所含的酒糟为米粒状糟米的米酒;3.3.2 均质型米酒:经胶磨和均质处理后,呈糊状均质的米洒:3.3.3 清汁型米酒:经过滤去酒糟后的米酒。4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及 GB 14881、GB 12696 的要求,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所有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2 原辅材料要求4.2.1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要求;4.2.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4.2.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2.4 酒曲:应符合QB/T 4577的要求;4.2.5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4.3 感官要求与检验方法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感官指标4.4 理化指标与检验方法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项目类型指标检验方法形态糟米型具有一定含量的米粒状糟米的固液混合体,无肉眼可见的异物和杂质,但允许有不多于 3 粒/100g 的异色糟米。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形态以及杂质。闻其气味,然后用无味的温开水漱口,在品其滋味和口感。均质型乳浊浓稠状流质,均匀一致,无肉眼可见的异物、杂质和沉淀。清汁型无明显可见固体的乳浊状或透明至半透明液体,但允许有少量粉状沉淀。色泽各种类型 乳白微黄。气味各种类型 具米酒独有的清香气味、无异味。滋味和口感 各种类型 味感柔和、酸甜可口。杂质各种类型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异物,允许成品中有少许的稻谷粒或异色米粒。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MFJY 0001S20193酒精度/(20%vol)普通米酒无醇米酒GB 5009.2250.50.1-0.5总酸(以乳酸计)/(g/L)10GB/T 15038总糖(以蔗糖计)/(g/100g)12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g)10铅(以 Pb 计)/(mg/kg)0.18GB 5009.12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2760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真菌毒素、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1、GB2762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超过1.0%4.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用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25mL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GB4789.10注:采样方案按照 GB4789.1 规定执行4.6 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按照 JJF1070 的要求检验。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要求。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12696 规定。7 检验规则7.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7.1.1 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1.2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 1kg(不少于 2 个包装)的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作为备样。7.1.3 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7.2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酒精度、净含量(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细则、等法律文件中有特别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MFJY 0001S20194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生产正式批量生产前;b)正常生产后原材料、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指标时;c)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检验要求;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判为不合格产品,且不得复检。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8.1标志、标签8.1.1 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GB2758 和原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注。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应标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厂名厂址、怕晒、怕雨、易碎物品等符号和字样。销售预包装及储运包装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标志。8.1.3 包装上应标明酒精度、“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8.2 包装、运输和贮存8.2.1 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清洁、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按照 GB 23350、GB 14881 的要求执行。8.2.2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符合卫生要求。包装的产品宜在 030温度条件下运输,运输中应防止挤压、碰撞、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8.2.3 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阴凉通风、地面有垫板的仓库内,不得在露天堆放或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堆码高度不宜超过 2.5 米;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储;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防止受潮、霉变、虫、鼠害及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储存温度通常不高于 20下保存为宜。8.3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低于 3 个月。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