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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CS
0002
S-2019
自热面条
2019
面条
备案号:QB64/0042S-2019 Q/HSCS 宁 夏 好 水 川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SCS 0002S2019 自热面条 2019-02-12 发布 2019-02-12 实施 宁夏好水川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HSCS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微生物指标是按照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好水川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好水川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娅妮。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HSCS 0002S2019 1 自热面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热面条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或杂粮粉为原料,经和面、压延、切条、熟化等工艺制成面条。以鲜(冻)禽、畜肉及时令蔬菜为原料,经清洗、预处理、配料、调味、密封、加热杀菌等工序制成料包和汤包。再配以加热包,经包装而成的自热面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5 小麦粉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料包的菜肴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a)肉食类自热面条;b)蔬菜类自热面条。4 技术要求 Q/HSCS 0002S2019 2 4.1 原料 4.1.1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要求。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4.1.3 鲜(冻)禽、畜肉应符合 GB 2707 要求。4.1.4 食用油应符合 GB 2716 要求。4.1.5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4.1.6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要求。4.1.7 杂粮粉及其它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面 条 料 包 汤 包 色 泽 呈本品种面条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正常 具有各种配料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具有骨汤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种面条应有的滋味、气味、无酸味及其他异味 具有本品种配料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具有骨汤的鲜味,无异味,咸淡适中 组织形态 条状,粗细均匀,不粘牙、不牙碜 具有本品种菜肴应有的组织状态 液体,不油腻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面条 料包汤包(合并)水分,%70.0 氯化钠(以NaCl计),%8.0 铅(以Pb)计,mg/kg 0.5 总砷(以As)计,mg/kg 0.5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Q/HSCS 0002S2019 3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氯化钠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7.4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7.5 铅的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6 微生物按 GB 4789.26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产品组批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种配料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个最小包装(不少于1k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类 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微生物指标。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8.3 复验 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并采用盒装的形式,包装应严密。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Q/HSCS 0002S2019 4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10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