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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QSP
0003
S-2019
乳酸菌发酵酸豆乳
2019
乳酸菌
发酵
酸豆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QSPQ/HQSP 0003S-2019代替 Q/HQSP 0003S-2016乳酸菌发酵酸豆乳2019-04-18 发布2019-05-01 实施广州市豆家旺花泉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63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05日Q/HQSP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 Q/HQSP 0003S-2016,与 Q/HQSP 0003S-2016 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按最新国家标准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和相关指标的检验方法;-原料要求增加符合 GB 2763.1 的要求;-按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修订了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广州市豆家旺花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豆家旺花泉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育宏。本标准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Q/HQSP 0003S-2016Q/HQSP 0003S-20191乳酸菌发酵酸豆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乳酸菌发酵酸豆乳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浸泡、碾磨、制浆、蒸煮、过滤后,加入适量白砂糖,经调配、均质、杀菌、保温,然后加入适量复合乳酸菌(双歧杆菌Bifidobacterium、嗜热链球菌Streptococcusthermophilus保加利亚乳杆菌Lactobacillusbulgaricus),经灌装、发酵、冷却,包装而成的活菌型了乳酸菌发酵酸豆乳。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352大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乳酸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83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4575食品加工用乳酸菌Q/HQSP 0003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卫生部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大豆应符合 GB 1352 和 GB 19300 的规定。3.1.2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1.4复合乳酸菌应符合 QB/T 4575 和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规定。3.1.5以上所有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泽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滋味及气味具有豆乳和乳酸菌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口感细腻、甜度适中,酸面不涩,无异味性状呈凝乳状,结构均匀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可溶性固形物(20按折光法计)/%5.5pH 值3.5-4.5蛋白质/(g/100g)2.0铅(以Pb计)/(mg/kg)0.04黄曲霉毒素B1/(g/kg)5.0脲酶活性阴性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乳酸菌/(CFU/g)1106霉菌/(CFU/g)20酵母/(CFU/g)20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大肠菌群521 CFU/g10 CFU/g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1: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Q/HQSP 0003S-20193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4 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方法凭感官进行鉴别。5.1.1色泽取50g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或100mL小烧杯)中,置于自然光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5.1.2滋味及气味取适量样品,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1.3性状用肉眼观察样品。5.1.4杂质用肉眼观察样品。5.2理化指标检验方法5.2.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0786规定执行。5.2.2pH 值按GB 5009.237规定执行。5.2.3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执行。5.2.4铅按GB 5009.12规定执行。5.2.5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执行。5.2.6脲酶活性按GB/T 5009.183规定执行。5.4 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5.4.1乳酸菌按GB 4789.35规定执行。5.4.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执行。5.4.3 霉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执行。5.4.5 沙氏门菌按GB 4789.4规定执行。Q/HQSP 0003S-201945.4.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执行。5.5 净含量检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2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 值、蛋白质、乳酸菌、大肠菌群和标签。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检验项目按本标准中规定的第 3.2 条3.6 条。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6.3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包装、标签和标志、运输、贮存7.1包装7.1.1包装材料采用塑料杯包装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7.1.2。7.2标签和标志7.2.1包装储运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7.2.2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Q/HQSP 0003S-201957.2.3产品外包装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执行标准、保质期、生产日期、产地、生产商、生产商地址及联系电话。7.3运输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并离墙离地不少于 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产品按照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自包装之日起,保质期为 14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