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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JT 0018 S-2019 金菇脆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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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JT 0018 S-2019 金菇脆笋 2019
Q/LXJT立 兴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LXJT 0018S2019代替 Q/LXJT 0018S-2016金菇脆笋2019-08-16 发布2019-09-16 实施立兴集团有限公司发 布Q/LXJT 0018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及特性指标(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总砷、镉、总汞、亚硝酸盐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铅的限量严于 GB 2762,大肠菌群依据 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 酱腌菜制定,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依据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 Q/LXJT 0018S-2016金菇脆笋。本标准与 Q/LXJT 0018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引用文件采用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修改了保质期规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Q/LXJT 0018S-2016 废止。本标准由立兴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立兴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东光、杨雪珍、林秋玲。本标准于 2016 年 09 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JT 0018S20191金菇脆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菇脆笋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腌制竹笋、腌制金针菇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酿造酱油、食用盐、味精、香辛料、乳酸、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乙酰磺胺酸钾、辣椒油树脂、食品用香精为辅料,经加工处理、调味、包装、巴氏杀菌等工艺加工而制成的金菇脆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白砂糖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7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GB/T 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JT 0018S20192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酿造酱油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GB 255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3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油树脂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QB/T 4594玻璃容器食品罐头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3.1.1腌制竹笋:应符合 GB 2714 的要求。3.1.2腌制金针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1.3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4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5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要求。3.1.6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要求。3.1.7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要求。3.1.8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9乳酸:应符合 GB 1886.173 的要求。3.1.10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要求。3.1.11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要求。3.1.12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13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要求。3.1.14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 GB 25540 的要求。3.1.15辣椒油树脂:应符合 GB 28314 的要求。3.1.16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JT 0018S201933.1.17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 目指标色 泽笋丝呈乳白色或淡黄色,菇体呈淡黄色至黄褐色组织形态呈不规则的条状或块状,质嫩,无明显粗老纤维感滋味与气味具有金菇脆笋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5.0铅(以 Pb 计),mg/kg1.0总砷(以 As 计),mg/kg0.5镉(以Cd计),mg/kg0.5总汞(以 Hg 计),mg/kg0.1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20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0.5脱氢乙酸钠(以脱氢乙酸计),g/kg0.3乙酰磺胺酸钾,g/kg0.3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要求。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3沙门氏菌,/25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大肠菌群、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大肠菌群、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JT 0018S20194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乳酸、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辣椒油树脂、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量适量使用。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检验正常条件下,将被测样品倒在洁净的白搪瓷盘中,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理化检验4.2.1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4.2.5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亚硝酸盐: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7山梨酸: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进行。4.2.8脱氢乙酸按 GB 5009.121 规定的方法测定。4.2.9乙酰磺胺酸钾:按 GB/T 5009.140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检验4.3.1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方法测定。4.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货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JT 0018S201955.2抽样按每批产品总箱数 3%随机抽取,再从每箱中随机抽取若干包,但总数不得少于 500g,不少于 8 个包装。5.3检验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企业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氯化物、亚硝酸盐、净含量、大肠菌群。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年进行 12 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原料或工艺出现大的变化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4.3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指标除外),可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6.2包装内包装采用玻璃瓶、塑料成型容器或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玻璃瓶应符合 QB/T 4594 的要求,塑料成型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确保无泄漏。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JT 0018S201966.4贮存成品在常温常湿下保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得兼贮有毒、有气味的物品,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7保质期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限为准。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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