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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CW 0001 S-2019 半固态调味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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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CW 0001 S-2019 半固态调味酱 2019 固态 调味
Q/JLCW0001S-2019221715S-20192019061620220615*Q/JLCW备案号:221715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06 月 15 日吉 林 省 醇 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JLCW0001S-2019半固态调味酱2019-06-16 发布2019-06-16 实施吉林省醇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JLCW0001S-20191半固态调味酱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酿造酱、水产调味品、酿造酱油为原料,加入鸡精调味料、大蒜粉、花椒、胡椒粉、孜然、十三香调味品,经原料前处理、混合、搅拌、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半固态调味酱(复合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测定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186酿造酱油GB/T 22267孜然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91花椒SB/T 10371鸡精调味料DBS22/030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发酵型半固体调味料Q/JLCW0001S-20192DB46/T 33胡椒粉Q/JSWH0001S江苏五环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大蒜粉Q/ZWST0001S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十三香调味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疫、生产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 原辅料要求3.1.1 酿造酱应符合 GB 2718 的规定。3.1.2 水产调味品应符合 GB 10133 的规定。3.1.3 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3.1.4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3.1.5 大蒜粉应符合 Q/JSWH0001S 的规定。3.1.6 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3.1.7 胡椒粉应符合 DB46/T 33 的规定。3.1.8 孜然应符合 GB/T 22267 的规定。3.1.9 十三香调味品应符合 Q/ZWST0001S 的规定。3.1.10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褐色取出正常状态下的以销售包装计样品一包(袋),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用目测首先检查其形态、色泽、表面组织状态,然后分别嗅、尝其气味和滋味,观察可见杂质情况。组织形态半固态、粘稠滋、气味鲜辛、具有本品固有的香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8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g)0.3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100GB 4789.153.5致病菌限量Q/JLCW0001S-20193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致病菌限量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 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从同一批产品中,抽取基数不少于 200 个销售包装,随机抽样至少 20 个销售包装(不少于 2kg),其中一半作检验用,一半留样备查。6.5 判定规则6.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6.5.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出厂微生物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5.3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4 型式检验项目(微生物检验除外)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或/25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JLCW0001S-20194项不符合本标准,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检验不符合本标准,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7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半固态调味酱(复合调味料)配料表:酿造酱、水产调味品、酿造酱油、鸡精调味料、大蒜粉、花椒、胡椒粉、孜然、十三香调味品净含量:250g/袋/瓶或按照实际包装。产品标准代号:Q/JLCW0001S-201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吉林省醇味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河北街道民安小区 3 门、13804444061生产日期:见喷码。贮存条件:常温阴凉干燥处。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 180 天其他需要标注内容:本产品非即食,煮炖鸡或鱼等食品时使用,菜肴品味鲜香。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下表 5 的规定。表 5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毫升)NRV%能量1002 千焦(kJ)12%蛋白质5.3 克(g)9%脂肪7.9 克(g)13%碳水化合物22.6 克(g)8%钠6372 毫克(mg)319%8包装商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内包装袋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塑料袋应符合 GB4806.7 的规定。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运输产品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强烈震荡、挤压、暴晒、雨淋、冰冻;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或挤压。包装箱叠放高度不超过8层。10贮存10.1 密闭,置阴凉干燥处。10.2 库房应清洁、干燥、经常通风,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冰冻,禁止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同库贮存。Q/JLCW0001S-2019510.3 应按品种、生产日期分别存放。离墙离地,垫离 15cm。包装箱叠放高度不超过 8 层。11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8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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