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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HR 0001 S-2019 包装饮用天然泉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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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HR 0001 S-2019 包装饮用天然泉水 2019 包装 饮用 天然 泉水
2019 年 06 月 10 日 发布 2019 年 06 月 10 日实施 Q/LXHR 滦县宏润饮用天然山泉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XHR 0001S-2019 代替Q/LXHR 0001S-2016 包装饮用天然泉水 滦县宏润饮用天然山泉水滦县宏润饮用天然山泉水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 14.01 备 案 号:13195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9月16日 有效日期:2024年09月15日 Q/LXHR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参考了国家标准GB 85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以及地方标准DBS52/00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代替并废止Q/LXHR 0001S-2016包装饮用天然泉水。本标准与Q/LXHR 0001S-2016包装饮用天然泉水相比主要变化: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理化指标“铜”及其限量要求;增加理化指标“锶”及其限量要求;增加微生物指标“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及其表述。本标准由滦县宏润饮用天然山泉水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滦县宏润饮用天然山泉水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平、李林华、林志国。本标准于2019年06月10日由滦县宏润饮用天然山泉水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林华李林华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6月10日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LXHR 0001S-2016包装饮用天然泉水。Q/LXHR 0001S-2019 1 包装饮用天然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天然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包装饮用天然泉水的生产、销售和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形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金属指标 GB/T 5750.7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综合指标 GB/T 5750.8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物指标 GB/T 5750.1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3 术语和定义 包装饮用天然泉水 以滦县东山村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的流量及组分相对稳定的地下 300 米泉水为水源,经粗滤、精滤、臭氧杀菌、灌装工艺制成,保留了水源水中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不添加任何物质,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天然泉水。Q/LXHR 0001S-2019 2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原料用水为滦县东山村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的水,其水质应符合 GB 5749 对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要求。源水经过处理后,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水源卫生防护:在易污染的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避免对水源的化学、微生物和物理品质造成任何污染或外部影响。4.1.3 饮用天然泉水的水源不得经过公用城市供水系统或市政供水系统的任何化学处理(如添加氯气、漂白粉等)。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度/度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1 臭和味 具有本水固有的口味,无异味、无异嗅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GB/T 5750.4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偏硅酸/(mg/L)13.0 锶(以 Sr 计)/(mg/L)0.2 矿物油/(mg/L)0.05 氰化物(以 CN-计)/(mg/L)0.010 GB 8538 pH 6.58.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 GB/T 5750.4 亚硝酸盐(NO2-)/(mg/L)0.005 GB/T 5750.5 硝酸盐(以 NO3-计)/(mg/L)45 GB 8538 总汞(以 Hg 计)/(mg/L)0.001 总砷(以 As 计)/(mg/L)0.01 铅(以 Pb 计)/(mg/L)0.01 镉(以 Cd 计)/(mg/L)0.003 GB/T 5750.6 耗氧量(O2)/(mg/L)2.0 GB/T 5750.7 溴酸盐/(mg/L)0.01 三氯甲烷/(mg/L)0.02 GB/T 5750.10 Q/LXHR 0001S-2019 3 表 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余氯/(mg/L)0.05 GB/T 5750.11 四氯化碳/(mg/L)0.002 GB/T 5750.8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0.002 GB/T 5750.4 总放射性/(Bq/L)0.5 总放射性/(Bq/L)1 GB/T 5750.13 注:锶和偏硅酸有一项符合要求即为合格 4.4 微生物指标 表3 微生物指标 采样方案a及限量 项 目 n c m 检验方法 大肠菌群/(CFU/mL)5 0 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5 0 0 粪链球菌/(CFU/250mL)5 0 0 产气荚膜梭菌/(CFU/50mL)5 0 0 GB 8538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5.1 在保证原水卫生安全和符合 GB 19304、GB 14881 规定的条件下开采、加工和灌装。5.2 在不改变饮用水的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过滤,曝气。5.3 禁止用容器将源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5.4 生产工艺不得有钠滤或反渗透等去离子过程。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班次、同品种、用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桶装饮用天然泉水抽样量为8桶,2桶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5桶用作微生物指标的检验;另1桶留样备用。瓶装饮用天然泉水抽样量为18瓶,4瓶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3瓶;5瓶用作微生物指标的检验;另6瓶留样备用。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上述方法和数量抽取。Q/LXHR 0001S-2019 4 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由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 6.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下时亦应进行;a)更换水源或改变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标示饮用天然泉水水源点名称。标示产品偏硅酸、锶的含量范围。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7.2 包装 包装容器外部应保持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规定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在运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7.5 保质期 Q/LXHR 0001S-2019 5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未开封瓶装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未开封桶装产品保质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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