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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GSP 0004 S-2019 非即食炖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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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GSP 0004 S-2019 非即食炖汤 2019 即食 炖汤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GSPQ/JGSP 0004S2019非即食炖汤2019-08-01 发布2019-08-30 实施广广东东璟璟果果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06027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7月29日Q/JGSP 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璟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璟果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淑英。本标准于2019年08月01日首次发布。Q/JGSP 0004S-20191非即食炖汤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非即食炖汤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所定义的方便食品非即食炖汤。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理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基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SB/T 10416调味料酒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Q/JGSP 0004S-20192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 水产制品类以水产制品(鲍鱼、干贝、瑶柱、海参、鱼翅、花胶)等水产制品为主原料,加入鲜(冻)畜、禽肉、蔬菜、水果、食用菌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中的一种或几种以及饮用水,再加入料酒、食用盐、味精等调味品,经原料挑选、清洗、预处理,各种原料混合后加入汤锅中经高温熬煮后,调味、包装、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水产制品类非即食炖汤;食用前需加热产品中心温度要求达到 70以上。3.2 肉制品类以鲜(冻)畜、禽肉为主料,加入蔬菜、水果、食用菌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豆类、豆制品中的一种或几种以及饮用水,再加入料酒、食用盐、味精等调味品,经原料挑选、清洗、预处理,各种原料混合后加入汤锅中经高温熬煮后,调味、包装、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肉制品类非即食炖汤;食用前需加热产品中心温度要求达到 70以上。3.3 食用菌类以食用菌及其制品为主原料,加入鲜(冻)畜、禽肉、藻类及其制品、豆类、豆制品中的一种或几种以及饮用水,再加入料酒、食用盐、味精等调味品;经原料挑选、清洗、预处理,各种原料混合后加入汤锅中经高温熬煮后,调味、包装、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食用菌类非即食炖汤;食用前需加热产品中心温度要求达到 70以上。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原辅材料要求原辅材料要求4.1.1水产制品(鲍鱼、干贝、瑶柱、海参、鱼翅、花胶)等水产制品应符合 GB 10136 规定。4.1.2鲜(冻)畜、禽产品应符合 GB 2707 规定。4.1.3蔬菜、水果应清洁无污染、无腐烂、无异味、无霉变。4.1.4食用菌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7096 规定。4.1.5藻类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19643 规定。4.1.6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规定。4.1.7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4.1.8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规定。4.1.9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10豆类应符合 GB 2715 规定。4.1.11藻类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4.1.12豆制品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4.1.13以上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Q/JGSP 0004S-20193表 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及滋味具有该产品相应的气味及滋味,无酸味、无异味。状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霉变。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 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产制品类肉制品类食用菌类固形物,%5铅(以Pb计),mg/kg0.90.40.9总砷(以As计),mg/kg0.50.5无机砷a(以As计),mg/kg0.5铬(以Cr计),mg/kg2.01.0镉(以Cd计),mg/kg0.10.10.5总汞(以Hg计),mg/kg0.050.1甲基汞b(以Hg计),mg/kg0.5多氯联苯c,mg/kg0.5N-二甲基亚硝胺,g/kg4.03.0注:a 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再测定无机砷。b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基汞。c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 PCB180总和计。4.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要求。表 3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1000注1:样品采样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Q/JGSP 0004S-201944.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应该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6试验方法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检验感官要求检验将试样置于搪瓷盆或其他器皿内,用肉眼看、鼻闻等方法,鉴定试样的色泽、气味、滋味、组织形态及杂志要求。6.2理化指标检验理化指标检验6.2.1固形物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3总砷、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6总汞、甲基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2.7多氯联苯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6.2.8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检验微生物指标检验6.3.1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3.2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应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标签。7.3型式检验Q/JGSP 0004S-201957.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改变原料供应商、产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2型式检验项目包装:本标准第 4 章全部项目。7.4组批与抽样7.4.1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4.2以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5 判定规则若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除微生物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8.1标签标签包装上的标签除了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以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8.2标志标志运输外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以及“小心轻放”、“防潮”、“防晒”等。包装图示应符合GB/T 191规定。8.3包装包装产品用塑料袋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要求,封口应严密。其他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销售包装必须完整、封口牢固、不易散包。8.4运输运输8.4.1运输要用专用车,车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卫生,并做好防晒、防淋工作,不得与其它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运。应使用冷藏或冷冻食品车运输,冷藏厢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15及以下温度或-50。8.4.2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重压。8.5贮存和销售贮存和销售8.5.1贮存和销售时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尘、防鼠、防蝇等设施。8.5.2产品不得与墙面、地面接触,间隔应在20cm以上。8.5.3-18及以下温度保存,保质期12个月;-50保存,保质期3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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