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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WHYS
0003-2015
鲁中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饮料用聚乙烯吹塑瓶
0003
2015
汇源
食品饮料
有限公司
饮料
聚乙烯
吹塑瓶
0Q/LWHYS00032015Y28鲁中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W饮料用聚乙烯吹塑瓶饮料用聚乙烯吹塑瓶2015-10-08 发布2015-10-08 实施鲁中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发布备案 2 0 1 5 年1 0 月1 3 日 1 1 点1 5 分备案 2 0 1 5 年1 0 月1 3 日 1 1 点1 5 分Q/LW HYS00032015111111前言鲁中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使用的饮料用聚乙烯吹塑瓶目前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为了生产的需要及满足市场的需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指导我公司生产的依据。本标准严格按照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发布 2015 年 10 月 08 起发布,有效期限为 3 年,到期复审。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玲 高长华;本标准由鲁中汇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起草。备案 2 0 1 5 年1 0 月1 3 日 1 1 点1 5 分备案 2 0 1 5 年1 0 月1 3 日 1 1 点1 5 分Q/LW HYS000320152饮料用聚乙烯吹塑瓶1 范围本标准规定饮料用聚乙烯吹塑瓶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聚丙烯和色母粒,采用吹塑工艺成型的2L以下(包含2L)饮料用聚乙烯吹塑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GB/T282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968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91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9693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GB/T13508聚乙烯吹塑桶3 产品分类本标准根据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生产所需的要求不同,产品分为带螺纹和不带螺纹两种饮料用聚乙烯吹塑瓶。4 要求4.1 感官要求色泽正常,无异味、无异臭、无异物;瓶体不得出现气泡、塑化不良、裂缝、空洞、油污、杂质,外表面黑点和杂质小于等于 3 个。4.2 理化要求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蒸发残渣,mg/L4%乙酸,60,2h3065%乙醇,20,2h30正乙烷,20,2h60高锰酸钾消耗量,mg/L水,60,2h10重金属(以 pb 计),mg/L4%乙酸,60,2h1脱色试验乙醇阴性冷餐油或无色油脂阴性浸泡液阴性4.3 容量偏差实际容量应大于公称容量 5%。4.4 质量偏差瓶体(不含盖)实际质量与核定质量的允许偏差符合表 2 规定。表 2 质量偏差规格 L5质量偏差%4.04.5 尺寸偏差备案 2 0 1 5 年1 0 月1 3 日 1 1 点1 5 分备案 2 0 1 5 年1 0 月1 3 日 1 1 点1 5 分Q/LW HYS00032015111111容器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尺寸偏差规格 ml50-200200-500500-1000项目外径高度外径高度外径高度尺寸偏差 mm2334.6 壁厚最小壁厚为 0.30mm,对称部位壁厚比不大于 2:1。4.7 物理机械性能4.7.1 密封试验不泄露4.7.2 跌落试验无破损、无泄漏。4.7.3 热稳定性试验无明显变形、破裂现象。5 试验方法5.1 脱模结束后冷却至室温的产品方可进行取样试验。5.2 容量偏差按下式计算,精确到 1%。p=Q1-Q2*100Q2式中:P容量偏差,%Q1实际容量,LQ2公称容量,L5.3 质量偏差使用精确度 0.1g 电子称进行称量并按下式计算,精确到 1%。式中:q质量偏差,%M1实际质量,gM2核定质量,g5.4 尺寸偏差采用精确度 0.02mm 的量具进行测量,在不同部位进行测量,其与设计尺寸之差即为尺寸偏差。5.5 外观检验自然光线或日光灯下目测。5.6 壁厚用测厚仪或其他方法找出瓶体的最薄处,然后剖开后加以测量,精确到 0.1mm。5.7 跌落冲击试验切好口的瓶子,室温水填充封好盖,150cm 的高度水平跌落,要求瓶底无破裂,无水渗漏。注意:瓶子跌落必须水平跌落。5.8 密封试验室温水充填封好盖的瓶子在 5kg 静态压力下,一分钟内不渗漏,不破裂。5.9 卫生性能试验按 GB9687 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q=M1-M2*100M2备案 2 0 1 5 年1 0 月1 3 日 1 1 点1 5 分备案 2 0 1 5 年1 0 月1 3 日 1 1 点1 5 分Q/LW HYS0003201546.1.1 产品交货应按批检验,统一规格、同一色泽、相同配方的为一批。6.1.2 按 4.1、4.3、4.4、4.5、4.6、4.7 进行检验,取样符合下表规定(AQL 值为 4.0,一般检验水平 1 类)。可根据 GB2828 中 4.6 3C 和 4.6 3d 规定的转移规则调整二次抽样方案。6.1.3 其中 4.1、4.3、4.4、4.5、4.6、4.7 项目,每项取 3-5 个瓶子进行检验。表 4 外观规格抽样基数批量样本样本大小累计样本大小合 格 判 定 数Ac不合格判定数Re需第二次抽样的数值范围501-1200第一2020132第二2040451201-3200第一3232253-4第二3264673201-10000第一5050364-5第二5010091010001-35000第一8080596-8第二80160121335001-150000第一1251257118-10第二12525018196.2 型式检验6.2.1 按 4.1-4.7 规定进行全项目检验。6.2.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供需双方发生产品质量争议需仲裁时。6.3 判定规则6.3.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 4.1、4.3、4.4、4.5、4.6、4.7 判定为合格品。如不符合标准时,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重新取样检测,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7.1 标识产品标识应清晰、正确,并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规格等。7.2 包装干燥、密封。7.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碰撞。7.4 贮存在贮存过程中,必须防止暴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离地存放,不得漏天存放。在贮存过程中不得接近热源。保质期 24 个月。备案 2 0 1 5 年1 0 月1 3 日 1 1 点1 5 分备案 2 0 1 5 年1 0 月1 3 日 1 1 点1 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