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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TF
0003
S-2021
辣椒豆瓣酱
2021
辣椒
豆瓣酱
Q/LTF0003S2021兰州天富酱腌加工厂企业标准Q/LTF兰兰州州天天富富酱酱腌腌加加工工厂厂发布2021-03-15 发布2021-03-15 实施辣椒豆瓣酱Q/LTF0003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24 食品添加剂 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8 保质期 4Q/LTF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兰州天富酱腌加工厂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均本标准于2021年03月15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LTF0003S20211辣椒豆瓣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辣椒豆瓣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鲜辣椒(精选、清洗、破碎、发酵)、豆瓣酱为原料,辅以酱腌菜、芝麻、食用盐、香辛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苯甲酸钠),再经混合、搅拌、封油、包装等工序加工制成的辣椒豆瓣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1芝麻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Q/LTF0003S20212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原料:3.1.1.1新鲜辣椒:选择成熟、新鲜、辛辣味浓,无病虫害,无腐烂霉变,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1.1.2干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3.1.2 辅料:3.1.2.1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3.1.2.2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2.3 酱腌菜:应符合GB 2714的规定。3.1.2.4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2.5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2.6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3.1.2.7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3.1.2.8 豆瓣酱:应符合GB 2718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鲜红色或棕红色。将样品倒在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滋味和气味具本品特有的鲜香味,无酸败等异味。组织形态粘稠适中,内含辣椒籽,辣椒及豆瓣,大小均匀,不得有霉斑。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5GB 5009.3氯化物(Cl-计),%820GB 5009.44氨基酸态氮,g/100g0.1GB 5009.235总酸(以乳酸计),%2.0GB/T 12456酸价(以脂肪计),(K0H)mg/g3.0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Q/LTF0003S20213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0.5GB 5009.28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g/kg1.0注:防腐剂同时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8GB 5009.12黄曲霉毒素 B1,g/kg5GB 5009.22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5210CFU/g100CFU/gGB 4789.3 第二法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沙门氏菌500-GB 4789.4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5袋,10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总酸、氨基酸Q/LTF0003S20214态氮、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