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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J 0011 S-2019 粤米酒(蒸馏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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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J 0011 S-2019 粤米酒蒸馏酒 2019 米酒 蒸馏
ICS备案号:Q/JJ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JJ 0011S2019粤米酒(蒸馏酒)2019-04-15 发布2019-05-01 实施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06021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0日Q/JJ 0011S2019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JJ 0011S-2017粤米酒(蒸馏酒)(备案号:443111S-2017)本标准与Q/JJ 0011S-2017相比,其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范围;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术语和定义。本标准由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松贵、余剑霞、黎伟刚、刘新益、刘幼强、卫云路、方毅斐、关美玲。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JJ 0011S-2017Q/JJ 0011S20192粤米酒(蒸馏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粤米酒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采用酒曲作为糖化发酵剂,经加水低温发酵、蒸馏、陈酿,然后与以糯米为原料经糖化发酵而成的酒液进行组合勾调,最后经过滤、贮藏、包装而成的具有舒适米香,口感柔甜爽净的米酒(蒸馏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大豆GB/T 1354大米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酒曲以大米、黄豆为原料,接种曲种,在人工控温、控湿的条件下培养而成的糖化发酵剂。Q/JJ 0011S201934分类产品按酒精度分为:高度酒:酒精度41%vol68%vol;低度酒:酒精度25%vol40%vol。5技术要求5.1原辅材料5.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5.1.2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要求。5.1.3糯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要求。5.1.4黄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要求。5.1.5所有原辅材料还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5.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无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香气米香纯正、舒适滋味柔甜、爽净、谐调风格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a当酒的温度低于 15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5以上应逐渐恢复正常。5.3理化指标高度酒、低度酒理化指标应分别符合表2、表3的要求。表 2高度酒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vol41.068.0(标签标示允许差为1.0)总酸(以乙酸计),g/L0.2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0固形物,g/L50甲醇a,g/L0.4氰化物a(以 HCN 计),mg/L5.0铅(以 Pb 计),mg/kg0.3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Q/JJ 0011S20194表 3低度酒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vol25.040.0(标签标示允许差为1.0)总酸(以乙酸计),g/L0.2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20固形物,g/L50甲醇a,g/L0.4氰化物a(以 HCN 计),mg/L5.0铅(以 Pb 计),mg/kg0.3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5.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和GB 14881的规定。7试验方法7.1感官要求按GB/T 10345的规定进行。7.2理化指标7.2.1酒精度按GB 5009.225的规定进行。7.2.2总酸、总酯、固形物按GB/T 10345的规定进行。7.2.3甲醇按GB 5009.266的规定进行。7.2.4氰化物按GB 5009.36的规定进行。7.2.5铅Q/JJ 0011S20195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7.3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8检验规则8.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料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包装完好,并检查其相关合格证明文件,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8.2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灌装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并具有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由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3抽样净含量项目检验的抽样方法按JJF 1070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检验项目的抽样按GB/T 10346的规定。8.4检验分类8.4.1出厂检验8.4.1.1产品出厂前,应由本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8.4.1.2出厂检验项目本标准中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甲醇、净含量和标签。8.4.2型式检验8.4.2.1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供货商或产地发生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4.2.2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5.25.4和标签。8.5判定规则8.5.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Q/JJ 0011S201968.5.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该次检验合格。8.5.1.2检验结果中若净含量、标签和甲醇有一项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次检验不合格;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次出厂检验合格。如复检中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次出厂检验不合格。8.5.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8.5.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该次检验合格。8.5.2.2检验结果中若标签、净含量、甲醇、铅、氰化物项目中有一项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其它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中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9标志与标签9.1标志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标签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10包装、运输、贮存10.1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 GB 14881、GB/T 10346 和有关规定。10.2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产品应放置在垫板上,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与墙壁保持 10cm 以上距离,不得直接接触墙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货物。严禁与有害、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或混装、混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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