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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XS 0003 S-2020 调味炸裹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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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XS 0003 S-2020 调味炸裹粉 2020 调味 炸裹粉
Q/JHXS晋 江 恒 兴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JHXS 0003S-2020调味炸裹粉2020-03-16 发布2020 04-20 实施晋江恒兴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JHXS 0003S2020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黄曲霉毒素 B1依据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铅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20 年 03 月 16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由晋江恒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晋江恒兴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文坦。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XS 0003S20201调味炸裹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炸裹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食用玉米淀粉、木薯淀粉为主要原料,大米粉、味精、香辛料为辅料,适当添加复配膨松剂(食用玉米淀粉、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钙、碳酸钙)、复配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碳酸氢钠,经均匀混合、搅拌、调配、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调味炸裹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 小麦粉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86.2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43 木薯淀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XS 0003S202023.1原料要求3.1.1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3.1.2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3.1.3木薯淀粉:应符合 GB/T 29343 的规定。3.1.4大米粉:质量安全、使用量、使用范围应符合供货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5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3.1.6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7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3.1.8复配膨松剂(食用玉米淀粉、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钙、碳酸钙)、复配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45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产品固有色泽,色泽基本均匀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特有滋味及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均匀粉状,无明显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 g)14.0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2黄曲霉毒素 B1/(g/kg)5.0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XS 0003S20203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碳酸氢钠、碳酸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钙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 PO43-计,为 5.0 g/kg。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打开样品包装,将适量内容物置清洁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闻气味并品尝其滋味。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抽样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为 12 袋。样品分成 2 份,6 袋用于检验,6 袋备样。6.4产品检验6.4.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水分。6.4.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XS 0003S20204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包装7.2.1包装材料为复合食品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7.2.2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的保质期按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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