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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SZS
0036
S-2021
奶油粉制品、稀奶油粉制品、酸忌廉粉酸奶油粉制品系列
2021
奶油
制品
酸忌廉粉
酸奶
系列
伽 力 森 主 食 企 业(江 苏)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LSZS 0036S-2021 奶油粉制品、稀奶油粉制品、酸忌廉粉(酸奶油粉)制品系列 2021-03-18 发布 2021-04-13 实施 伽力森主食企业(江苏)有限公司发 布 Q/JLSZS 代替 Q/JLSZS 0036S-2021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7 8 2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4-1 2Q/JLSZS 0036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标准 Q/JLSZS 0036S-2021(备案号:320444S-2021)的修订。本标准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修改了前言内容;调整铅的指标要求。本标准的铅指标限量设定为铅(以 Pb 计)0.4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乳及乳制品(乳粉、非脱盐乳清粉)的铅(以 Pb 计)0.5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由伽力森主食企业(江苏)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伟强、王钦民。本标准于 2019 年 8 月发布,2019 年 9 月第一次修订,2021 年 2 月第二次修订,2021 年 3 月第三次修订。J S Q BQ/JLSZS 0036S2021 1 奶油粉制品、稀奶油粉制品、酸忌廉粉(酸奶油粉)制品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奶油粉制品、稀奶油粉制品、酸忌廉粉(酸奶油粉)制品系列的分类与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动物奶油(奶油、稀奶油、无水奶油)中的一种或多种经脂肪酶和/或蛋白酶酶解或不酶解、发酵(添加乳酸乳球菌乳酸亚种和/或乳酸乳球菌乳脂亚种和/或乳双歧杆菌和/或嗜热链球菌和/或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和/或乳酸乳球菌双乙酰亚种和/或德氏乳杆菌乳亚种)或不发酵)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玉米淀粉、食用马铃薯淀粉、葡萄糖浆、麦芽糊精、乳粉、乳清粉、食用盐、白砂糖、咖啡、燕麦粉,添加或者不添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磷脂、三聚磷酸钠、磷酸氢二钠、磷酸氢二钾(稳定剂)、磷酸三钠、磷酸三钾、乳酸、酪蛋白酸钠、阿拉伯胶、-胡萝卜素(着色剂)、食品用香精,经调配、喷雾干燥、包装而制成的奶油粉制品、稀奶油粉制品、酸忌廉粉(酸奶油粉)制品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1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1886.2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又名酪朊酸钠)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 GB/T 8884 食用马铃薯淀粉 J S Q BQ/JLSZS 0036S2021 2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19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0885 葡萄糖浆 GB/T 23527 蛋白酶制剂 GB/T 23535 脂肪酶制剂 GB 255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GB 255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 GB 255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钾 GB 255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钠 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255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 GB 299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阿拉伯胶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NY/T 605 焙炒咖啡 NY/T 892 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粉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 年第 1 号公告 卫生部关于批准翅果油等两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分类 根据主要原料不同进行分类,示例:以奶油或无水奶油为主要原料,制作而成的产品分类为“奶油粉制品”;以稀奶油为主要原料,制作而成的产品分类为“稀奶油粉制品”;以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经发酵工艺,制作而成的产品分类为“酸忌廉粉(酸奶油粉)制品”。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奶油、稀奶油、无水奶油:应符合 GB 19646 的规定。4.1.2 葡萄糖浆:应符合 GB/T 20885 和 GB 15203 的规定。4.1.3 乳清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4.1.4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J S Q BQ/JLSZS 0036S2021 3 4.1.5 酪蛋白酸钠:应符合 GB 1886.212 的规定。4.1.6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及 GB 15203 的规定。4.1.7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65 的规定。4.1.8 脂肪酶:应符合 GB/T 23535 及 GB 1886.174 的规定。4.1.9 蛋白酶:应符合 GB/T 23527 及 GB 1886.174 的规定。4.1.10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11 阿拉伯胶:应符合 GB 29949 的规定。4.1.12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3 乳酸:应符合 GB 1886.173 的规定。4.1.14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及 GB 31637 的规定。4.1.15 食用马铃薯淀粉:应符合 GB/T 8884 及 GB 31637 的规定。4.1.16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17 咖啡:应符合 NY/T 605 的规定。4.1.18 燕麦粉:应符合 NY/T 892 的规定。4.1.19 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应符合 GB 25539 的规定。4.1.20 磷脂:应符合 GB 28401 的规定。4.1.21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 GB 25566 的规定。4.1.22 磷酸氢二钠:应符合 GB 25568 的规定。4.1.23 磷酸氢二钾:应符合 GB 25561 的规定。4.1.24 磷酸三钠:应符合 GB 25565 的规定。4.1.25 磷酸三钾:应符合 GB 25563 的规定。4.1.26 -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8821 的规定。4.1.27 乳酸乳球菌乳酸亚种、乳酸乳球菌乳脂亚种、乳酸乳球菌双乙酰亚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 年第 1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和 QB/T 4575 的规定。4.1.28 乳双歧杆菌、嗜热链球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德氏乳杆菌乳亚种:应符合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和 QB/T 4575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外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 5g 左右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气味和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臭。组织状态 细腻、光滑,呈粉末状,无结块。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J S Q BQ/JLSZS 0036S2021 4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7.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0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 000 GB 4789.10 中的平板计数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J S Q BQ/JLSZS 0036S2021 5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4.1 的全部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5.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四个最小包装单位,不小于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八个最小包装单位,不少于 2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