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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WY 0001 S-2019 面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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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WY 0001 S-2019 面制品 2019 制品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HWYQ/JHWY 0001S2019面制品2019-04-10 发布2019-05-10 实施江海区五邑禾记食品加工场发布发布备案号:4407017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4日Q/JHWY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江海区五邑禾记食品加工场提出。本标准由江海区五邑禾记食品加工场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麦露燕。本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10 日首次发布,于 2019 年 05 月 10 日开始实施。Q/JHWY 0001S-20191面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面制品的产品分类与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3中定义的各类面制品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栀子黄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T 11761芝麻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Q/JHWY 0001S-20192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T 20554海带GB/T 21924谷朊粉GB 2554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丙酸钙GB 255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钾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2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丙二醇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LS/T 3104甘薯(地瓜、红薯、白薯、红苕、番薯)NY/T 894绿色食品 荞麦及荞麦粉DB44/T 604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3产品分类与定义根据产品的加工方法和性状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3.1干面制品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鲜蛋或蛋液、食用淀粉、水果或水果粉、蔬菜或蔬菜粉、新会陈皮、黑芝麻、虾籽、瑶柱、豆粉、荞麦粉、谷朊粉、紫薯、番薯、海带、大麦苗、蛹虫草、人参(人工种植)、食用菌、坚果及籽类食品、淮山、虾粉、碳酸钠、食用酒精、黄原胶、栀子黄的其中一种或多种,经原料处理、配料、和面、成型、干燥(烘干或晒干)、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面制品,包括干面条、干面饼等。3.2湿面制品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鲜蛋或蛋液、食用淀粉、水果或水果粉、蔬菜或蔬菜粉、新会陈皮、黑芝麻、虾籽、瑶柱、豆粉、荞麦粉、谷朊粉、紫薯、番薯、海带、大麦苗、蛹虫草、人参(人工种植)、食用菌、坚果及籽类食品、淮山、虾粉、碳酸钠、碳酸钾、复配酸度调节剂(由水、碳酸钠、碳酸钾复配而成的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丙酸钙、丙二醇、食用酒精、黄原胶、栀子黄的其中一种或多种,经原料处理、配料、和面、成型、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面制品,包括湿面条、云吞皮、饺子皮、馄饨皮、烧麦皮等。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GB 2715 的要求。4.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3鲜蛋或蛋液应符合 GB 2749 的要求。4.1.4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4.1.5水果、蔬菜应洁净、无虫蛀、无霉烂、无异味。4.1.6水果粉、蔬菜粉呈粉末状,无结块,无潮解。4.1.7新会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 的要求。Q/JHWY 0001S-201934.1.8黑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GB 19300 的要求。4.1.9虾籽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4.1.10瑶柱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4.1.11豆粉应符合 GB 2712 的要求。4.1.12荞麦粉应符合 NY/T 894、GB 2715 的要求。4.1.13谷朊粉应符合 GB/T 21924 的要求。4.1.14紫薯、淮山应洁净、无虫蛀、无霉烂、无异味。4.1.15番薯应符合 LS/T 3104 的要求。4.1.16海带应符合 GB/T 20554、GB 19643 的要求。4.1.17大麦苗应洁净、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并应符合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2 年第 8 号)的要求。4.1.18蛹虫草应符合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的要求。4.1.19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年第 17 号)的要求。4.1.20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4.1.21坚果及籽类食品应符合 GB 19300 的要求。4.1.22虾粉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4.1.23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要求。4.1.24碳酸钾应符合 GB 25588 的要求。4.1.25复配酸度调节剂(由水、碳酸钠、碳酸钾复配而成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6687 的要求。4.1.26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要求。4.1.27丙酸钙应符合 GB 25548 的要求。4.1.28丙二醇应符合 GB 29216 的要求。4.1.29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要求。4.1.30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要求。4.1.31栀子黄应符合 GB 7912 的要求。4.1.32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4.1.33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性状外形完整或一致,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性状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无酸味,无馊味,无霉味,无异味、无异嗅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干面制品湿面制品1555总砷(以 As 计),mg/kg0.5Q/JHWY 0001S-20194铅(以 Pb 计),mg/kg0.1黄曲霉毒素 B1,g/kg5.04.4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4.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4.4.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4.5净含量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性状和有无杂质;闻其气味;熟制后,品其滋味。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7.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7.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2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中的规定执行。7.2.3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7.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型式检验7.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应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Q/JHWY 0001S-20195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4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中的规定执行。7.3.3检验项目本标准中4.2、4.3、4.4、4.5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图形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1.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如有新食品原料的,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卫计委)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8.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包材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卫生及质量。8.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8.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8.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8.4贮存干面制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湿面制品应在 4以下贮存,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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