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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S 0016 S-2022 速冻灌肠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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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S 0016 S-2022 速冻灌肠制品 2022 速冻 灌肠 制品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速冻灌肠制品备案号:360085S-2022备案日期:2022年3月4日有效期至:2027年3月3日Q/JHS 江 西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HS 0016S-20222022-02-09 发布2022-02-09 实施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注: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中的文本为正本)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S 0016S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要求.2 4 食品添加剂.4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4 6 检验规则.5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S 0016S2022 II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代替了Q/JHS 0016S-2019速冻灌肠制品。本标准与Q/JHS 0016S-201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适用企业;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了原、辅料要求;部分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做了相应调整。本标准中铅限量(以Pb计)为0.4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肉及肉制品”项下“畜禽内脏、肉制品”铅限量(以Pb计)0.5mg/kg。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振、陈志平、陈三霞。本标准批准人:褚浚。本标准同样适用于以下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企业名称:广东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11号;2、企业名称:福建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福清市镜洋工业区内波兰村西宵88号;3、企业名称:辽宁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76号;4、企业名称: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生产地址:长葛市众品路1号众品食业园南区;5、企业名称: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篮中大道66号;6、企业名称:陕西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清河食品工业园区。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S 0016S2022 1 速冻灌肠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灌肠制品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熏煮香肠、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酱油、黄酒、食醋、辣椒酱、辣椒干、植物油(大豆油)、植物香辛料(辣椒干、干姜、丁香、桂皮、肉豆蔻、小茴香、砂仁、陈皮、高良姜、花椒、甘草)为原、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红曲红、红曲黄色素、食品用香精),经清洗整理、预煮(或不预煮)、滚揉(或不滚揉)、腌制(或不腌制)、酱卤(或不酱卤)、熟化(或不熟化)、杀菌(或不杀菌)、速冻等工艺制成的。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535 大豆油 GB 1886.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黄色素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S 0016S2022 2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8186 酿造酱油 GB 18187 酿造食醋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SB/T 10279 熏煮香肠 NY/T 1070 辣椒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原、辅料要求 3.1 要求 3.1.1 熏煮香肠 应符合SB/T 10279的规定。3.1.2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3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3.1.4 味精 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5 黄酒 应符合GB/T 13662的规定。3.1.6 酱油 应符合GB 18186的规定。3.1.7 食醋 应符合GB 18187的规定。3.1.8 植物油(大豆油)应符合GB/T 1535的规定。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S 0016S2022 3 3.1.9 辣椒酱 应符合NY/T 1070的规定。3.1.10 植物香辛料(辣椒干、干姜、丁香、桂皮、肉豆蔻、小茴香、砂仁、陈皮、高良姜、花椒、甘草)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11 红曲红 应符合GB 1886.181的规定。3.1.12 红曲黄色素 应符合GB 1886.66的规定。3.1.13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14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外观整齐、肠体均匀、无破损 取适量试样,置于一清洁、干燥的器皿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其外观、色泽和杂质,鼻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色泽 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与光泽 滋味及气味 咸淡适中,具有产品特有的风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蛋白质/(g/100g)10.0 GB 5009.5 食盐(以NaCl计)/(g/100g)5.0 GB 5009.44 铅(以Pb计)/(mg/kg)0.4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0.5 GB 5009.11 镉(以Cd计)/(mg/kg)0.1 GB 5009.15 总汞(以Hg计)/(mg/kg)0.05 GB 5009.17 铬(以Cr计)/(mg/kg)1.0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g/kg)3.0 GB 5009.26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S 0016S2022 4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或 CFU/mL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 5 0 0/25g GB 4789.30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3.6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31646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6.3.1.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6.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蛋白质、净含量。其中,净含量指标适合于预包装产品。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S 0016S2022 5 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6.3.2.2 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c)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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