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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JKS 0003 S-2020 人参枸杞酒(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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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JKS 0003 S-2020 人参枸杞酒配制酒 2020 人参 枸杞 配制
江 苏 金 康 神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JKS 0003S-2020 人参枸杞酒(配制酒)2020-11-06 发布 2020-12-17 实施 江苏金康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JJKS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6 48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1 6Q/JJKS 0003S-2020 0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贯彻了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规定指标“甲醇0.5g/L”,严于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中的规定“甲醇0.6g/L”。本标准由江苏金康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世杰。本标准于 2020 年 10 月发布。I J S Q BQ/JJKS 0003S-2020 1 人参枸杞酒(配制酒)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枸杞酒(配制酒)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为酒基,配以人参(人工种植)、枸杞、黄精、黑枣、黑芝麻、桑椹、桂圆、莲子(去芯),经预处理、清洗、干燥、浸泡、过滤、调配、杀菌、灌装而成的人参枸杞酒(配制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8672 枸杞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3.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及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3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3.1.4 黄精、黑枣、桑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5 黑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3.1.6 桂圆:应符合GB 16325及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7 莲子(去芯):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J S Q BQ/JJKS 0003S-2020 2 3.1.8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目视、鼻嗅、口尝 组织形态 呈液体,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及悬浮物 滋味、香气 醇和、舒顺谐调、酒体丰满,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与香气,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酒精度a(20)/(%vol)40.055.0 GB 5009.225 甲醇b/(g/L)0.5 GB 5009.266 氰化物b(以HCN计)/(mg/L)8.0 GB 5009.36 铅(以Pb计)/(mg/kg)0.2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a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b 按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酒精度、甲醇。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第 3 章中除 3.1 以外的全部要求。4.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过往批次检验结果有较大波动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4 组批与抽样 J S Q BQ/JJKS 0003S-2020 3 4.4.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500mL,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1L,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4.5 判定规则 样品经检验,指标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5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757 的要求,标签中注明食用量限制和不适宜人群。运输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数量、商标及防潮、防压等标志,并符合 GB/T 191的要求。5.2 包装 内包装应使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要求封口严密。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常温、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贮。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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