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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WJ 0001 S-2021 竹笋罐头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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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WJ 0001 S-2021 竹笋罐头制品 2021 竹笋 罐头 制品
Q/LSWJ龙 岩 市 笋 味 居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LSWJ 0001S2021竹笋罐头制品2021-03-30 发布2021-04-30 实施龙岩市笋味居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LSWJ 0001S20211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要求。本标准由龙岩市笋味居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龙岩市笋味居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永贵、李建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SWJ 0001S20212竹笋罐头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竹笋罐头制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干制的竹笋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饮用水、食用盐、食用植物油、味精、白砂糖、酱油、食醋、芝麻油、柠檬酸、复合调味料、香辛料(辣椒、八角、桂皮、芝麻)、蜜饯(话梅)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预处理、分切、调酸(柠檬酸)或调味、炒制(或不炒制)、包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竹笋罐头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3 芝麻油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2 蜜饯通则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SWJ 0001S20213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的工艺及添加物不同分为清水竹笋罐头及调味竹笋罐头。3.1清水竹笋罐头以新鲜或干制的竹笋为主要原料,添加饮用水、柠檬酸,经预处理、分切、调酸(柠檬酸)、包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竹笋罐头制品。3.2调味竹笋罐头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干制的竹笋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饮用水、食用盐、食用植物油、味精、白砂糖、酱油、食醋、芝麻油、复合调味料、香辛料(辣椒、八角、桂皮、芝麻)、蜜饯(话梅)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预处理、分切、调味、炒制(或不炒制)、包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竹笋罐头制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材料要求4.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2竹笋:应选择无病虫害、无污染,不得有粗老纤维感,且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1.3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4.1.5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4.1.6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或 GB/T 317 的要求。4.1.7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要求。4.1.8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要求。4.1.9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要求。4.1.10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4.1.11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要求。4.1.12香辛料(辣椒、八角、桂皮、芝麻):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4.1.13蜜饯(话梅):应符合 GB/T 10782 的要求。4.1.14其他食品辅料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要求清水竹笋罐头调味竹笋罐头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SWJ 0001S20214外观笋肉呈淡黄色或乳白色,有光泽,汤汁清晰,密封完好,无胀包现象。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颜色,色泽正常,密封完好,无胀包现象。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具有该产品应有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形状基本均匀规则,无明显粗老纤维,允许有少量笋衣碎屑及白色析出物。均匀呈片状或丝条状,允许有少量笋衣碎屑,口感脆嫩。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清水竹笋罐头调味竹笋罐头PH 值3.56.0-固形物含量/(%)5060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6.0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4.5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Kg)1.04.6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5生产过程卫生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及 GB 14881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SWJ 0001S20215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2理化检验6.2.1固形物含量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PH 值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7.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抽样随机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于2kg,且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封存,保留备查。7.4产品检验7.4.1产品检验分类: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4.2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微生物(商业无菌)。清水竹笋罐头还应检测 PH 值。7.4.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SWJ 0001S20216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5判定规则7.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应从产品中加倍的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标签8.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8.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包装、运输、贮存9.1包装内包装用食品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 GB 9683 或 GB 4806.7 的要求;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或其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或相应标准的质量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9.2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9.3贮存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在常温下贮存。10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时,产品保质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标注。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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