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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GYS
0001
S-2019
枸杞香菇酱
2019
枸杞
香菇
备案号:QB64/0185S-2019 Q/JGYS 宁 夏 菁 公 元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GYS 0001S2019 枸杞香菇酱 2019-05-20 发布 2019-05-20 实施 宁夏菁公元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JGYS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代替Q/JGYS0001S-2015枸杞香菇酱。本标准与Q/JGYS0001S-2015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保质期限;修改了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宁夏菁公元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菁公元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洁、朱文华。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JGYS 0001S2019 1 枸杞香菇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香菇酱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香菇、枸杞为主要原料,添加辣椒、花椒、花生、芝麻、香葱、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食用植物油等辅料,经前处理、浸泡、配料、炒制、包装加工制成的枸杞香菇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T 1532 花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要求。Q/JGYS 0001S2019 2 3.1.2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要求。3.1.3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要求。3.1.4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要求。3.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要求。3.1.6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要求。3.1.7 食用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9 辣椒、香菇、香葱、花椒等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气味与滋味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香味、滋味,无哈喇味、无异味 形 态 呈半固态状、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60.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4.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总砷(以 As)/(mg/kg)0.5 铅(以 Pb 计)/(mg/kg)1.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10000 大肠菌群/(MPN/100g)30 致病菌 按 GB29921 规定执行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Q/JGYS 0001S2019 3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目测、嗅觉、味觉进行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6.4 酸值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6.5 总砷按 GB/T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7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8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9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组批,从每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 进行检验,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用。7.2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检验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7.3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2 型式检验每六个月进行 1 次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7.4.2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8.1 标志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Q/JGYS 0001S2019 4 8.2.1 内包装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定量包装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产品外包装应牢固、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运,防止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污染,避免日晒雨淋。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