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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YB
0121
S-2021
哈啦TM风味饮品
2021
TM
风味
饮品
586086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JYB Q/JYB 0121S-2021 哈啦TM风味饮品 2021-06-01 发布 2021-06-10 实施 广 州 金 叶 健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广 州 金 叶 健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发布 备案号:44010858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8月0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JYB 012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订。本标准由广州金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广州金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卓闽清。本标准于 2021 年 6 月 1 日首次发布。Q/JYB 0121S-2021 1 哈啦TM风味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哈啦TM风味饮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赤藓糖醇、柠檬酸为原料,选择性添加人参(人工种植)粉、蛹虫草速溶粉、透明质酸钠、黑果腺肋花楸果果汁粉、-氨基丁酸、N-乙酰神经氨酸、米糠油粉、胶原蛋白肽、核桃肽粉、橄榄果粉、针叶樱桃果粉、甜橙粉、樱桃粉、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甜菊糖苷、罗汉果甜苷,经配制、杀菌、灌装、巴氏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风味饮品。添加透明质酸钠的产品,包装50mL的,透明质酸钠用量为 2.0g/kg,包装 51-500mL 的,透明质酸钠用量为 0.20g/kg。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Q/JYB 0121S-2021 2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批准-氨基丁酸等 6 种物质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 2009 年第 12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原卫计委 2014 年第 10 号)关于乳木果油等 10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原卫计委 2017 年第 7 号)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 2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健委 2018 年第 10 号)关于蝉花子实体(人工培植)等 15 种“三新食品”的公告(卫健委 2020 年第 9 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要求。3.1.3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4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要求。3.1.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6 人参(人工种植)粉应符合附录 A、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要求。3.1.7 蛹虫草速溶粉应符合附录 A、原卫计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的要求。3.1.8 核桃肽粉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3.1.9 透明质酸钠应符合卫健委 2020 年第 9 号公告的要求。3.1.10 黑果腺肋花楸果果汁粉应符合 GB 7101、卫健委 2018 年第 10 号公告的要求。3.1.11 米糠油粉应符合 GB 7101 的要求。3.1.12 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要求。3.1.13-氨基丁酸应符合原卫生部 2009 年第 12 号公告的要求。3.1.14 N-乙酰神经氨酸应符合原卫计委 2017 年第 7 号公告的要求。3.1.15 针叶樱桃果粉应符合 GB 7101 的要求。3.1.16 橄榄果粉、甜橙粉、樱桃粉应符合 GB 7101 的要求。3.1.17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要求。3.1.18 罗汉果甜苷应符合 GB 1886.77 的要求。3.1.19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性状 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状态均匀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Q/JYB 0121S-2021 3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13-22 铅(以 Pb 计),mg/L 0.2 锡(以 Sn 计),mg/kg 150(仅限采用镀锡材料包装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沙门氏菌,/25mL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5 1 100 1000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及GB/T 4789.21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Q/JYB 0121S-2021 4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按 GB/T 30642 的规定执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产品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5 型式检验 6.5.1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全部项目。6.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除外)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包装箱的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卫健委(原卫生部、卫计委)相关公告中的要求。7.1.2 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为玻璃瓶、泵头型塑料瓶盖,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泵头型塑料瓶盖应符合 GB 4806.7 及 GB 4806.9 Q/JYB 0121S-2021 5 的规定。包装规格为 3mL/瓶、30mL/瓶、50mL/瓶。允许发展其他的包装规格、形式及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食品安全有关规定。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产品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应离墙10cm,离地10cm。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以标签标示为准。Q/JYB 0121S-2021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人参(人工种植)粉、蛹虫草速溶粉质量要求 A.1 人参(人工种植)粉 以人参(人工种植)为主要原料,经提取或不提取、灭菌或不灭菌、干燥或不干燥、配料或不配料,使用或不使用麦芽糊精、食糖、乳粉等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经混合或不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包装等工艺生产的产品组织形态为颗粒状的产品。A.2 蛹虫草速溶粉 以蛹虫草为主要原料,经提取或不提取、灭菌或不灭菌、干燥或不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