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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SP
0004
S-2021
西点酱
2021
西点
14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JHSP Q/JHSP 0004S-2021 西点酱 2021-06-15 发布 2021-07-15 实施 广州金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1083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2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HSP 0004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广州金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广州金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振强。本标准于 2021 年 06 月 15 日首次发布,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开始实施。Q/JHSP 0004S-2021 1 西点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西点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果葡糖浆、精炼植物油、乳清蛋白粉、全脂奶粉、植脂末、柠檬酸、山梨酸钾、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羧甲基纤维素钠、黄原胶、刺槐豆胶、-胡萝卜素、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亮蓝、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配料、分装、巴氏杀菌、冷却、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用于西式糕点、饼干等的充填夹心、涂抹及表面装饰用的调味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2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 GB 1886.2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622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 Q/JHSP 0004S-2021 2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1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T 21270 食品馅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GB 299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槐豆胶(刺槐豆胶)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QB/T 4791 植脂末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2 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GB 15203 的要求。3.1.3 精炼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4 乳清蛋白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要求。3.1.5 全脂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要求。3.1.6 植脂末应符合 QB/T 4791、GB 15196 的要求。3.1.7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8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9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要求。3.1.10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要求。3.1.11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要求。3.1.12 刺槐豆胶应符合 GB 29945 的要求。3.1.13-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8821 的要求。3.1.14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要求。3.1.15 日落黄应符合 GB 6227.1 的要求。3.1.16 胭脂红应符合 GB 1886.220 的要求。3.1.17 亮蓝应符合 GB 1886.217 的要求。3.1.18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9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20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JHSP 0004S-2021 3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5 总糖,%75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4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150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CFU/g 1000 CFU/g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GB 31644的规定执行。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糖 按GB/T 21270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Q/JHSP 0004S-2021 4 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6个(不含净含量抽样)。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3.6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 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Q/JHSP 0004S-2021 5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级包材国家标准的要求,其中包装袋卫生标准符合 GB 9683的要求;玻璃瓶卫生标准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良好、干燥阴凉的仓库中,必须有防鼠台,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1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保质期根据产品的包装和贮存方法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按标签标示的保质期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