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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S 0007 S-2021 液态复合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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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S 0007 S-2021 液态复合调味料 2021 液态 复合 调味料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液态复合调味料备案号:360014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1月6日Q/JHS 江 西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HS 0007S-20212020-12-21 发布2021-01-04 实施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注: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中的文本为正本)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S 0007S2021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要求.2 4 食品添加剂.4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4 6 检验规则.5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S 0007S2021 II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代替了Q/JHS 0007S2017 液态复合调味料。本标准与Q/JHS 0007S2017 液态复合调味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适用企业。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铅限量(以Pb计)为0.8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项下铅限量(以Pb计)l.0mg/kg。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振、黄林、陈三霞。本标准批准人:褚浚。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下列企业生产的液态复合调味料。1、企业名称:广东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东莞市洪梅镇尧均村;2、企业名称:福建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福清市镜洋工业区内;3、企业名称:辽宁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76号;4、企业名称: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生产地址:长葛市众品路1号众品食业园南区;5、企业名称: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篮中大道66号;6、企业名称:广西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146号昌桂.东盟科技园2#标准厂房1层、2层(不含顶层)。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S 0007S2021 1 液态复合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复合调味料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酿造酱油、黄酒、酿造食醋、辣椒干、腌制 辣椒(酱腌菜)、辣椒酱、豆瓣酱、蚝油、香菇、大蒜、芝麻、生姜、植物香辛料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 为原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香精),经前处理、调配、煮制、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液态复合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昔酸二钠(又名呈味核昔酸二钠)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神及无机碑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S 0007S2021 2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8006.1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 18186 酿造酱油 GB 18187 酿造食醋 GB/T 20560 地理标志产品 郫县豆瓣 GB/T 21999 蚝油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83 生姜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NY/T 1070 辣椒酱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GH/T 1194 大蒜 GH/T 1013 香菇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盐 应符合 GB2721 的规定。3.1.2 白砂糖 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3 味精 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4 鸡精调味料 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3.1.5 酿造酱油 应符合 GB 18186 的规定。3.1.6 黄酒 应符合 GB/T 13662 的规定。3.1.7 酿造食醋 应符合 GB 18187 的规定。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S 0007S2021 3 3.1.8 辣椒干 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3.1.9 植物香辛料 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10 腌制辣椒(酱腌菜)应符合 GB 2714 的规定。3.1.11 辣椒酱 应符合 NY/T 1070 的规定。3.1.12 豆瓣酱 应符合 GB/T 20560 的规定。3.1.13 蚝油 应符合 GB/T 21999 的规定。3.1.14 香菇 应符合 GH/T 1013 的规定。3.1.15 大蒜 应符合 GH/T 1194 的规定。3.1.16 芝麻 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17 生姜 应符合 GB/T 30383 的规定。3.1.18 5-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3.1.19 食用香精 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S 0007S2021 4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液态,允许少量配料的聚集物或沉淀物 取适量试样,置于一清洁、干燥的器皿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其外观、色泽和杂质,鼻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mL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00 10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10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沙门氏菌 5 0 0/25mL 一 GB 4789.4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氨基酸态氮/(g/100mL)0.02 GB 5009.235 食盐(以 NaCl 计)/(g/100mL)4 GB 5009.44 铅(以 Pb 计)/(mg/kg)0.8 GB 5009.12 总神(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S 0007S2021 5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6.3.1.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6.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氨基酸态氮、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6.3.2.2 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c)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限量不合格不得复检。6.5 仲裁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相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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