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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TGY 0001 S-2021 速冻水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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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TGY 0001 S-2021 速冻水果 2021 速冻 水果
备案号:QB64/0058S-2021 Q/LTGY 宁 夏 绿 天 果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LTGY 0001S2021 速冻水果 2021 02-08 发布 2021 02-08 实施 宁夏绿天果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LTGY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参考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绿天果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绿天果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品升。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LTGY 0001S2021 1 速冻水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水果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新鲜的红树莓、草莓、苹果、梨、桃子、大枣、桑椹、李子等水果为原料,经检选、清理、切或不分切、速冻、包装制成的在冻结条件下运输及销售的不同品种的速冻水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要求。3.1.2 红树莓、草莓、苹果、梨、桃子、大枣、桑椹、李子等水果原料应新鲜成熟度好,无污染、无虫蛀、无腐烂变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Q/LTGY 0001S2021 2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各种速冻水果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形 态 具有各种速冻水果应有的形状,形状完整,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解冻后具有各类水果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90.0 铅(以Pb计)/(mg/kg)0.2 镉(以Cd计)/(mg/kg)0.05 六六六/(mg/kg)0.05 滴滴涕/(mg/kg)0.05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 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000 200000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4789.1 执行 4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水分按GB 5009.3规定方法检验。Q/LTGY 0001S2021 3 7.3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验。7.4 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7.5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规定方法检验。7.6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方法检验。7.7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方法检验。7.8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8.1 以每批原料生产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000g(不得少于10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8.2.2 型式检验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在-18以下条件下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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