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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LX 0010 S-2021 葛根枳椇子复合酵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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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LX 0010 S-2021 葛根枳椇子复合酵素 2021 葛根 枳椇子 复合 酵素
陕西乐丽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LX 0010S2021葛根枳椇子复合酵素2021-08-26 发布2021-09-26 实施Q/LLX陕西乐丽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Q/6 1 0 0 0 0-1 3 0 0 3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9 2 2Q/LLX 0010S2021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乐丽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乐丽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建新、李瑛。本标准批准人:谭建新。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LLX 0010S20211葛根枳椇子复合酵素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葛根枳椇子复合酵素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葛根、枳椇子、桑椹、乌梅、青果为原料,经预处理、混合、加入乳酸菌(植物乳杆菌、嗜热链球菌、瑞士乳杆菌、副干酪乳杆菌、嗜酸乳杆菌)发酵、过滤、加入低聚异麦芽糖、低聚果糖、低聚木糖(终产品中添加量的配方比例不高于3.3g/100mL)、赤藓糖醇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制成的葛根枳椇子复合酵素。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氨基酸的测定GB 5009.1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有机酸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4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1低聚异麦芽糖GB/T 22251保健食品中葛根素的测定GB/T 23528低聚果糖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LLX 0010S20212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572桑椹(桑果)GB/T 35545低聚木糖QB/T 4575食品加工用乳酸菌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20号公告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葛根、乌梅、青果:应符合中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3枳椇子: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3.1.4桑椹:应符合 GB/T 29572 或中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5乳酸菌(植物乳杆菌、嗜热链球菌、瑞士乳杆菌、副干酪乳杆菌、嗜酸乳杆菌):应符合 QB/T 4575的规定。3.1.1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1 的规定。3.1.2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1.3低聚木糖: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20 号公告或 GB/T 35545 的规定。3.1.4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色泽呈本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酸甜适口,无其他不良气味和异味组织状态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pH4.5乙醇含量/(g/100g)0.5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5.0葛根素/(mg/100g)50总酸(以乳酸计)/(g/100g)0.8乳酸/(mg/kg)550游离氨基酸/(mg/100g)33铅(以Pb计)/(mg/L)0.045展青霉素/(g/kg)50Q/LLX 0010S20213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3.7.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7.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适量被测样品置于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味。4.2理化指标4.2.1pH:按 GB 5009.237 执行。4.2.2乙醇含量:按 GB/T 12143 执行。4.2.3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执行。4.2.4葛根素:按 GB/T 22251 执行。4.2.5总酸:按 GB 12456 执行。4.2.6乳酸:按 GB 5009.157 执行。4.2.7游离氨基酸:按 GB 5009.124 执行。4.2.8铅:按 GB 5009.12 执行。4.2.9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执行。4.3微生物指标:按 GB 4789.26 执行。4.4净含量:按 JJF 1070 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5.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袋(瓶),抽样数量为18袋(瓶),抽样总量不应少于2L,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pH、乙醇含量、总酸、乳酸、游离氨基酸、商业无菌和净含量。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5 的全部项目。5.4.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Q/LLX 0010S20214b)停产6个月以上(包括6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识6.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20 号公告的规定,还应标明,不适宜人群:婴幼儿,本产品每日食用量不超过 90mL。6.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铝箔复合袋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T 28118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Q/LLX 0010S20215附录A(规范性附录)枳椇子的质量要求A.1感官要求应符合表A.1的规定。表 A.1项目要求色泽表面呈棕红色、棕黑色或绿棕色,有光泽滋味、气味具有枳椇子特有的滋味及气味,味微涩,无异味组织形态呈扁圆形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A.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A.2的规定。表 A.2项目指标水分/%13.0总灰分/%8.0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0.5铅(以Pb计)/(mg/kg)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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