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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QZ
0005
S-2021
冻干燕窝方便食品
2021
燕窝
方便
食品
Q/LXQZ0005S2021 陇西奇正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LXQZ 陇西陇西奇正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奇正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2021-10-01 发布 2021-10-01 实施 冻干燕窝(方便食品)Q/LXQZ0005S2021 目 次 前言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产品分类 1 4 技术要求 1 5 食品添加剂 2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 7 检验规则 2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 9 保质期 3 Q/LXQZ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陇西奇正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玉梅、罗永慧 本标准于2021年10月0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LXQZ0005S2021 1 冻干燕窝(方便食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干燕窝(方便食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燕窝为原料,经挑选、清洗、泡发、煮制,或装模、手工整形、蒸制,再经真空冷冻干燥、脱模、包装而成的即食冻干燕窝(方便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2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SN/T 3644 出口燕窝及其制品中唾液酸的测定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号 3 产品分类 Q/LXQZ0002S2020 2 按产品的加工工艺不同分为以下产品:3.1 冻干纯燕窝 以燕窝为原料,经挑选、清洗、泡发、煮制、真空冷冻干燥、包装而成的采用沸水冲泡或煮的方式即可食用的冻干纯燕窝。3.2 纯净燕窝 以燕窝为原料,经挑选、清洗、泡发、装模、手工整形、蒸制、真空冷冻干燥、脱模、包装而成的采用沸水冲泡或煮的方式即可食用的纯净燕窝。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燕窝:原料应不变色、无异味、无霉变、腐败变质、结块、生虫现象,应符合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号的规定。4.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 取样品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并用沸水冲泡,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其滋味。滋味和气味 具有燕窝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发霉,无异味 性状 具有产品应有的外观及形态 杂质 无正常视力下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18 GB 5009.3 蛋白质,g/100g 30 GB 5009.5 唾液酸含量,g/100g 5 SN/T 3644 亚硝酸盐(以 NaNO 2 计),mg/kg 28 GB 5009.33 4.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有害物质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或 GB 5009.268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或 GB 5009.268 总汞(以 Hg 计),mg/kg 0.05 GB 5009.17 或 GB 5009.268 Q/LXQZ0005S2021 3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CFU/g 5 2 50 102 GB 4789.15 沙门氏菌,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2 103 GB 4789.10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配方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2盒,8盒用于检验,4盒留样。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出厂时,均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蛋白质、亚硝酸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必检项目。7.4 型式检验 7.4.1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4.24.6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 Q/LXQZ0002S2020 4 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9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