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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JX 0001 S-2021 木糖醇甜味料(餐桌甜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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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JX 0001 S-2021 木糖醇甜味料餐桌甜味料 2021 木糖醇 甜味 餐桌
常 州 集 味 九 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WJX 0001S-2021 木糖醇甜味料(餐桌甜味料)2021-12-31 发布 2022-01-27 实施 常州集味九香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JWJX 代替 Q/JWJX 0001S-2019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1 9 7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1-2 6Q/JWJX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JWJX 0001S-2019,与原标准相比:修改了标准名称;调整了范围描述;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的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的限值为0.9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1.0mg/kg 的限量规定。本标准由常州集味九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国定、杨新才。本标准于2010年07月首次发布,于2013年7月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第二次修订,2019年9月第三次修订,2021年12月第四次修订。J S Q BQ/JWJX 0001S-2021 1 木糖醇甜味料(餐桌甜味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糖醇甜味料(餐桌甜味料)的分类、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麦芽糊精、木糖醇、低聚异麦芽糖(添加或不添加)、阿斯巴甜为原料,经配料混合、灌装、检重、封口后制成的可用于佐餐、烹调调味用的木糖醇甜味料(餐桌甜味料)(以下简称产品)。产品中木糖醇含量(质量分数)在25%50%(按原始配料计算得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3.1 根据添加的辅料不同分为:双歧木糖醇甜味料和高甜木糖醇甜味料。3.2 双歧木糖醇甜味料:以麦芽糊精、木糖醇、低聚异麦芽糖、阿斯巴甜制成。3.3 高甜木糖醇甜味料:以麦芽糊精、木糖醇、阿斯巴甜制成。J S Q BQ/JWJX 0001S-2021 2 4 要求与试验方法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的要求。4.1.2 麦芽糊精、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GB 15203的规定。4.1.3 阿斯巴甜:应符合GB 1886.47的规定。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 泽 白色或微带淡黄色,均匀一致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粒状或粉末状,无结块 滋味与气味 甜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5.0 GB 5009.3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4.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允差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试验方法按照JJF 1070的规定进行。J S Q BQ/JWJX 0001S-2021 3 4.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5.1.1 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次。5.1.2 出厂检验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00g(不少于6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检验样本另计)。5.1.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600g(不少于12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检验样本另计)。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为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 4.24.5 的全部要求。5.4 判定规则 5.4.1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4.2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4.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同时标注本品包含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本品甜度相当于蔗糖的 11 倍。6.1.2 运输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数量、净重等标志,并符合 GB/T 191 的要求。J S Q BQ/JWJX 0001S-2021 4 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有防尘、防雨设施,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应保存在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产品存放应离墙离地不少于 10cm。产品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7 保质期 在以上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 24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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