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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F 0007 S-2021 调制食用淀粉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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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F 0007 S-2021 调制食用淀粉米粉 2021 调制 食用 淀粉 米粉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调制食用淀粉米粉备案号:360686S-2021备案日期:2021年9月22日有效期至:2026年9月21日Q/JWF 江 西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WF 0007S-20212021-09-02 发布2021-09-02 实施江西五丰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注: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中的文本为正本)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WF 0007S2021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要求.3 5 食品添加剂.4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4 7 检验规则.4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吐浆、粉碎率、不整齐率、烹调性、熟断条率、含砂量的检验方法.6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WF 0007S2021 II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中铅限量(以 Pb 计)为0.16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谷物及其制品a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项下铅限量 0.2mg/kg。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五丰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永红、文蔚荣、蓝原景。本标准批准人:于舒天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WF 0007S2021 1 调制食用淀粉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制食用淀粉米粉的分类、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淀粉(包括:谷类淀粉、薯类淀粉、豆类淀粉及其他类淀粉)及水为辅料,经大米浸泡、大米粉碎或磨浆、和粉调配、挤丝成型、老化、松散、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干制调制米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WF 0007S2021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食用淀粉 以谷类、薯类、豆类以及各种可食用植物为原料,通过物理方法提取且未经改性的淀粉,或者在淀粉分子上未引入新化学基团且未改变淀粉分子中的糖苷键类型的变性淀粉(包括预糊化淀粉、湿热处理淀粉、多孔淀粉和可溶性淀粉等)。3.2 谷类淀粉 以大米、玉米、高粱、小麦、荞麦等谷物为原料加工成的淀粉。3.3 薯类淀粉 以木薯、甘薯、马铃薯等薯类为原料加工成的淀粉。3.4 豆类淀粉 以绿豆、蚕豆、豌豆等豆类为原料加工成的淀粉。3.5 其他类淀粉 以菱、藕、荸荠等为原料加工成的淀粉。3.6 调制食用淀粉米粉 以大米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淀粉(包括:谷类淀粉、薯类淀粉、豆类淀粉及其他类淀粉)及水为辅料,经大米浸泡、大米粉碎或磨浆、和粉调配、挤丝成型、老化、松散、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干制调制米粉。3.7 不整齐率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拣出疙瘩粉、并条及长度不足完整米粉三分之一的米粉为不整齐粉,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3.8 碎粉率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拣出长度不足完整米粉三分之一的米粉为碎粉,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3.9 熟断条率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在煮熟后的米粉中,拣出长度不足完整米粉三分之一的米粉为熟断条,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3.10 吐浆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米粉经沸水煮熟后,留于水中的干物质,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3.11 烹调性 取适量米粉,根据米粉直径、厚度不同,继续泡煮适当时间,以米粉刚好熟透无明显硬心为准。以米粉不夹生、不糊、不粘、不浑汤、无牙碜、熟断条率低于标准值为合格。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WF 0007S2021 3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大米 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4.1.2 食用淀粉 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4.1.3 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条形均匀,无明显并条 取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盛器中,摊开,在自然光下凭肉眼观察其外观、色泽、杂质。色泽 具有与原料相对应的色泽,色泽均匀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米粉烹调后,趁热闻气味,用清水漱口后,口尝米粉的滋味及口感。口感 柔韧、滑爽,无异常口感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14.5 GB 5009.3 吐浆/(%)15.0 按附录 A.1 规定的方法测定 碎粉率/(%)10.0 按附录 A.2 规定的方法测定 不整齐率/(%)30.0 按附录 A.3 规定的方法测定 熟断条率/(%)15.0 按附录 A.4 规定的方法测定 烹调性 合格 按附录 A.4 规定的方法测定 含砂量 无牙碜 按附录 A.4 规定的方法测定 酸度(0.1mol/L 碱液/(mL/10g)4.0 GB 5009.239 铅(以 Pb 计)/(mg/kg)0.16 GB 5009.12 4.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WF 0007S2021 4 4.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7.3.1.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7.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指标(不包括铅项目)、净含量。7.3.2 型式检验 7.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7.3.2.2 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c)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7.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WF 0007S2021 5 7.5 仲裁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相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GB/T 191、GB 7718、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4806.7、GB/T 6543、GB/T 8946 的规定。8.2.2 包装要求:应封口严密。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且备有防雨、防晒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8.3.2 装卸时应轻放、轻搬,防止包装破损。8.4 贮存 仓库必须干燥、清洁,有防潮、防鼠、防尘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放。8.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下存放,用塑料编织袋包装,保质期为 12 个月;用食品包装塑料复合袋包装,保质期为 18 个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WF 0007S2021 6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吐浆、碎粉率、不整齐率、烹调性、熟断条率、含砂量的检验方法 A.1 吐浆 A.1.1 原理 米粉经沸水煮熟后,留于水中的干物质,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A.1.2 仪器和设备 A.1.2.1 可调电炉(1000W)A.1.2.2 天平(感量0.1g、0.001g)A.1.2.3 电热恒温干燥箱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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