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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
0001
S-2021
威化薄片威化纸
2021
薄片
威化纸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JW 0001S-2021 2021-09-10 发布 2021-10-01 实施Q/JW 江门市嘉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威化薄片(威化纸)备案号:44070445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0月1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JW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门市嘉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晨浩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1 年 9 月 10 日 Q/JW 0001S-2021 1 威化薄片(威化纸)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威化薄片(威化纸)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食用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油、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为辅料,经调配、糊化、烘烤干燥、受潮(湿)、裁剪、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的威化薄片(威化纸)。本产品可用于油炸菜肴和点心裹陷等造型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运输图示标志 GB 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GB 29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Q/JW 0001S-2021 2 3.1.3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4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GB 29929 的规定。3.1.5 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应符合 GB 29932的规定。3.1.6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GB 29931 的规定。3.1.7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灰白色 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 性 状 薄纸状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6 淀粉,%20 铅(以Pb计),mg/kg 0.4 黄曲霉毒素B1,g/kg 5.0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 GB 2713 中 3.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Q/JW 0001S-2021 3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淀粉 按 GB 5009.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黄曲霉毒素B1 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样品不少于 500g 且不少于 1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和标签。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1000g 且不少于 2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Q/JW 0001S-2021 4 6.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 3.2、3.3、3.5 的项目和标签。6.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h)生产许可证编号;i)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T 10004 或 GB/T 21302的规定。7.2.2 产品包装必须要求封口严密,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7.3 运输 产品应轻装轻卸,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地方,离墙离地各 10cm 或以上,避免阳光照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并做好防虫、防鼠工作。7.4.2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