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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SD
0001
S-2020
油炸猪皮食品加工用
2020
油炸
猪皮
食品
工用
涟水县顺东食品厂企业标准 Q/LSSD 0001S-2020 油炸猪皮(食品加工用)2020-11-24 发布 2020-12-15 实施 涟水县顺东食品厂发 布 Q/LSSD 代替 Q/LSSD 0001S-2018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5 7 0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1 4Q/LSSD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及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 10 部分 产品标准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文件贯彻执行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4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肉制品”铅(以 Pb 计)0.5 mg/kg 的规定。本文件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LSSD0001S-2018油炸猪皮(食品加工用)。与之相比,主要差异为:修改标准号为:Q/LSSD0001S-2020;修改了前言的内容;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修改了表1感官要求的试验方法;删除表2理化指标中除铅外的污染物指标,增加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删除表2理化指标中食品添加剂的指标;增加了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本文件由涟水县顺东食品厂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启华。本文件于2018年1月16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J S Q BQ/LSSD 0001S2020 1 油炸猪皮(食品加工用)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油炸猪皮(食品加工用)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新鲜猪肉皮为原料,适量添加食用植物油,经挑选、清洗、水煮、清理(去毛、去脂)、晾晒、油炸、冷却、包装而制成的油炸猪皮(食品加工用)(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猪肉皮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J S Q BQ/LSSD 0001S2020 2 表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呈淡黄色至金黄色。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磁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呈片状,组织膨大疏松、密布空泡、块形完整、无焦斑、无霉斑。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酸败味、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10.0 GB 5009.3 酸价(以 KOH 计),mg/g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3.4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9303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和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别时;J S Q BQ/LSSD 0001S2020 3 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要求中除 3.1 以外的全部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5.4.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4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500 g,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1 kg,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要求,运输包装标志还应标明:产品名称、质量(重量)及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符合 GB/T 191 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6.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9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