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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HLF 0001 S-2021 藕粉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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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HLF 0001 S-2021 藕粉圆 2021 藕粉
建湖县欢乐食品厂企业标准 Q/JHHLF 0001S-2021 藕粉圆 2021-07-05 发布 2021-08-18 实施 建湖县欢乐食品厂发 布 Q/JHHLF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0 7 6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1 7Q/JHHLF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 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 10 部分:产品标准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指标中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 中淀粉制品铅(以 Pb 计)0.5mg/kg 的要求。本标准由建湖县欢乐食品厂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雅、李德兵。本标准于2021年7月发布。J S Q BQ/JHHLF 0001S-2021 1 藕粉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藕粉圆的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藕粉、水为主要原料,配以食用淀粉、食品馅料(选择性使用食用盐、植物油、食用猪油、食糖、坚果与籽类食品、食用花卉、金桔干、杏仁酥,制成的符合GB/T 21270要求的食品馅料),经预处理(挑选、筛理、清洗或不清洗、粉碎或为粉碎)、配料、制馅料芯、成型(滚粉、润圆)、冷却、包装、速冻或不速冻、装箱或不装箱制成的非即食藕粉圆(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1270 食品馅料 GB/T 25733 藕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NY/T 1506 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 SB/T 10379 速冻调制食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命名 J S Q BQ/JHHLF 0001S-2021 2 产品按食品馅料中主要原料名称命名,规则为:“馅料中主要原料名称+藕粉圆”或“藕粉圆(馅料中主要原料名称+馅)”,如以芝麻为主要馅料制成的产品称为芝麻藕粉圆或藕粉圆(芝麻馅)。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藕粉应符合 GB/T 25733、GB 31637 的规定。4.1.2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3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4 坚果与籽类食品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6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7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8 食用猪油应符合 GB 10146 的规定。4.1.9 杏仁酥应符合 GB 7099 的规定。4.1.10 食用花卉应清洁干燥、无霉烂、无虫蛀,并符合 NY/T 1506、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11 金桔干应符合 GB 16325 的规定。4.1.12 食品馅料应符合 GB/T 21270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外观、组织形态,以及有无杂质缺陷等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该产品应有状态,大小均匀、无破碎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80.0 GB 5009.3 馅心含量,g/100g 20 SB/T 10379 中附录 B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KOH)(g/100g)应符合 GB 19295 的规定 GB 5009.227 4.4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J S Q BQ/JHHLF 0001S-2021 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粮食制品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要求,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4.9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按 GB 14881 执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原辅料进厂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原辅料进厂检验 原辅料进厂前需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厂入库。不合格原辅料不得进厂入库。5.3 组批与抽样 5.3.1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相同品种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5.3.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一件并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6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50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量另计)的产品为检验用样品。5.3.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两件并从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500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量另计)的产品为检验用样品。5.4 出厂检验 5.4.1 产品出厂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馅心含量、净含量。5.5 型式检验 5.5.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4.1、4.9 以外的全部项目。5.6 判定 5.6.1 产品经检验,所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6.2 出厂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检验如有不合格项不得复检,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他指标不合格时,应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或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 S Q BQ/JHHLF 0001S-2021 4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6.3 运输 产品应使用具有-18以下保温设施的冷藏车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182冷库中,产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7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产品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_ 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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